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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香港同步刊登。本公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境内刊登,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的披露义务而在香港公布。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季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存在异议。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9日审议通过本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王传福先生、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经胜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周亚琳女士声明:保证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本季度报告及其全文中,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币种为人民币。 释义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一)报告期总体经营情况 本集团目前的主要业务为二次充电电池及新能源业务、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以及包含传统燃油汽车及新能源汽车在内的汽车业务。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国内汽车市场第三季度的销量为449.42万辆,同比增长约为4.31%,增速仍处于较低水平。期内,乘用车销量同比增长6.67%,其中运动型多用途乘用车(SUV)同比增长23.73%,成为成长最快的细分市场。手机行业方面,报告期内智能手机仍然引领行业发展,市场份额不断提升。新兴智能手机领导厂商于期内积极推出新型号智能手机及平板电脑并提高市场份额,其他厂商也相继推出新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传统手机厂商持续进行战略转型,并于期内推出创新的智能手机产品,业务逐步趋于稳定。新能源行业方面,部分海外市场针对中国光伏产品的贸易制裁政策使得国内光伏厂商的经营环境持续恶化,太阳能电池行业于期内保持低迷。 报告期内,集团共销售汽车77,004台,同比下降约18.09%。报告期内,S6及G6车型继续保持热销,L3车型销量同比持续增长;一定程度的抵消了老款车型F3及F0的销量下降;2012年8月,本集团成功推出了全球首款配备遥控驾驶的新车型速锐,备受市场瞩目,并于9月销量成功突破6000台并呈上升趋势,为集团未来汽车销量提供了新的增长动力。集团新能源汽车业务于报告期内亦实现一定进展,在包括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11个试点部门在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新能源电动公务用车试点示范工作”项目中,e6车型凭借其安全、可靠的综合性能表现,成功入选并作为公务用车服务于中央机关各部委,入选数量超过项目试用总数量的50%。于2012年9月,e6车型成功赢得深圳500台警务用车订单并开始交付,进一步凸显了集团的电动汽车于产品及市场的领先优势。报告期内,集团亦积极推进电动汽车的海外推广,集团的K9电动大巴及e6电动汽车已相继于2012年9月及2012年10月成功进入香港市场,开始作为公交巴士及出租车试运营,逐步开启了海外市场城市公交系统电动化的进程。集团的电动大巴于荷兰、匈牙利及西班牙等地运营情况良好,为未来电动汽车在欧洲市场的开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手机部件业务方面,受到市场需求疲弱及主要客户销售下滑影响,销售收入有所下降。集团于期内继续拓展智能终端相关业务,新客户及新产品订单持续成长,为集团未来成长增添新的增长动力。电池业务方面,受智能手机需求带动集团传统电池业务于期内持续增长,而太阳能电池产品受市场需求疲弱影响业绩欠佳。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约人民币10,527百万元,同比下降约10.71%;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人民币5百万元,同比下降约94.04%;基本每股收益为人民币0.002元/股。 (二)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以前报告期财务报表是否发生了追溯调整 □ 是 √ 否 □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三)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注1:截止2012年9月28日夏佐全先生持有公司股票共计124,977,060股A股,其中93,732,795股为高管锁定股,31,244,265股为无限售流通股。 注2:截至2012年9月28日杨龙忠先生持有公司股票共计70,295,740股A股,其中59,044,305股为高管锁定股,11,251,435股为无限售流通股。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9月27日收到公司副总裁杨龙忠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详情请见公司2012年9月28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高管辞职的公告》。根据相关规定和杨龙忠先生所做承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对杨先生离任事宜进行申报,杨先生所持有本公司的全部股权从2012年10月8日起全部转为高管锁定股。 三、重要事项 (一)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利润表 单位:千元
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4.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报告期内,本公司并未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在报告期内进展情况如下: (1) 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等和本公司及部分下属子公司之间的侵权诉讼 2012年1月30日,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以下简称“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去请求函,拷贝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存的移动硬盘里的资料。被告于2012年4月13日对该申请进行回复:除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去请求函外,还要求一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并且通过它们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和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发去请求函,请求上述机关或单位协助调取或披露与本案密切相关的当事人电脑、移动硬盘副本和案件卷宗等证据材料。根据香港高等法院的指令,双方原定于2012年10月18日关于以上申请的聆讯将推迟,时间另行决定但不会早于2012年11月21日。 (2)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汽车”)和山西利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利民”)的购销合同纠纷 2012年9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五项;变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为:比亚迪公司向山西利民支付货款4,877,078.85元。双方所付金额相抵后,山西利民赔偿比亚迪公司各项经济损失14,840,300元。一审诉讼费161,543元,反诉费70,902元,由比亚迪公司负担61,543元,山西利民负担170,902元,二审诉讼费231,760元,由比亚迪公司负担23,176元,山西利民负担208,584元。 (3) Ingenico工程工业与金融公司(Ingenico S.A.)(以下简称“Ingenico”)和本公司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 2012年5月25日,双方在南泰尔商事法庭进行了最后一次的程序性开庭。法院推迟了原定于2012年10月9日的针对案件程序性争议的裁定,具体裁定时间未确定。 (4) 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洛比亚迪”)和Solar Power Utility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SPU公司”)的购销合同纠纷 2012年6月7日商洛比亚迪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简称“香港高院”)提出中期付款(interim payment)申请,要求香港SPU公司先期返还未交付的85%硅片价值3,017,500美元。香港高院于2012年8月17日就中期付款申请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下达口头命令:1、香港SPU公司应于命令下达之日起28日内向商洛比亚迪支付1,700,000美元;2、香港SPU公司应承担商洛比亚迪因中期付款申请所花费的所有费用。因香港SPU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中期付款命令, 商洛比亚迪于2012年10月12日向香港SPU公司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STATUTORY DEMAND),要求香港SPU 公司在偿债书送达之日起21日内向商洛比亚迪支付1,700,000美元,否则,商洛比亚迪将向法院提起对香港SPU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5) BYD Europe B.V.(以下简称“欧洲比亚迪”)与Upsolar Co., Ltd(优太(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纠纷 因Upsolar Co., Ltd拒不履行其与欧洲比亚迪签署的《采购合同》、《产品订单》和《补充协议》项下的按时支付货款的义务并擅自主张单方解除《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文件,欧洲比亚迪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Upsolar Co., Ltd承担并支付剩余货款1,698,640.16美元、成品库存货款1,548,981美元、瑕疵品库存货款135,608美元、延迟付款违约金338,322.92美元、擅自解除合同违约金1,691,614.58美元、申请人垫付运费64,000美元、备料损失1,663,018美元、申请人主张权利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0美元,并承担该案全部仲裁费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12年4月6日正式受理该案件。2012年7月5日,Upsolar Co.,Ltd向仲裁庭提起仲裁反请求,要求裁决欧洲比亚迪向其返还其已支付的预付款197,295.84美元,以及主张权利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0美元(暂计)。仲裁庭于2012年10月19日第一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第二次开庭初定于2012年11月15日进行。 其他在本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在本报告期并无重大进展。 4.2 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2012年第三季度,公司总结了试点事业部内部控制流程梳理工作经验,开展了对IT产业群和汽车产业群事业部的内控推广工作。编制了推广事业部的风险控制矩阵,识别出事业部的内控缺陷,包含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针对缺陷,内控建设工作组与事业部一一沟通落实整改措施。截止报告期末,已完成对推广事业部的内控建设风险控制矩阵和缺陷跟踪报告,计划于2012年10月份开展内控测试工作。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四)对2012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2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4、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5、发行公司债券情况 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 是 □ 否 报告期内,本公司并无发行任何公司债券。 经2011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11年9月9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60亿元)的公司债券。该债券发行经2011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081号文核准。2012年6月19日,公司首期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人民币30亿元(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25%,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2]222号文同意,本期债券于2012年7月16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本期债券简称为“11亚迪01”,上市代码为“112093”。本期债券仅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不在除深交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详见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及公司2012年7月13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的《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 6、本季度报告分别以中文、英文编制,发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王传福 2012年10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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