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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陆永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虞海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艳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电子")、南通华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陆永华先生、毛彩虹女士、胡生先生等3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虞海娟女士、徐斌先生等2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陆永华先生、胡生先生、虞海娟女士、徐斌先生等4人承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广发信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增资公司之日(2010年6月11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为避免同业竞争,华虹电子、华强投资、陆永华分别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要内容为:"本公司将来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其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份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制定与发行人可能发生同业竞争的经营发展规划,不利用股东地位,做出损害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保障发行人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充分尊重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的权利,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应尽的诚信、勤勉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担任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交易时间期限不低于6个月。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苏证局公司字[2012]276号)相关文件要求,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载明了《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该方案于2012年7月18日由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通过了依据方案内容修订的《公司章程》,其中包括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修订。相关章程修订案已于2012年8月6日经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采用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审议通过,确保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江苏林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2012年10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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