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药业”或“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本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于2012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第十九次董事会会议。
1.3 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统称“本集团”)与本公司截至2012年9月30日止第三季度(“本报告期”)之财务会计报告乃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未经审计。
1.4 本公司董事长杨荣明先生、董事总经理吴长海先生及财务总监兼财务部高级经理陈炳华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1.5 本公司在香港刊登的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条的有关规定而作出。
1.6 本季度报告分别以中、英文两种语言编订,两种文体若出现解释上歧义时,以中文本为准。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
注:(1)以上财务报表数据和指标均以合并报表数计算。
(2)非经常性损益涉及项目及金额包括:
■
2.2 本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表(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截至2012年9月30日止,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户数为50,374户。其中,持有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股东50,338户,持有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股东36户。
■
注:根据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其持有的外资股(H股)股份乃代表多个客户持有。
§3 重要事项
3.1 本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本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1、本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召开的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本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派息方案,以2011年年末总股本810,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
2、本公司已向截至2012年5月2日止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H股股东派发2011年度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10元(含税),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2年6月11日;
3、本公司于2012年5月14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内《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2011年度A股派息实施公告,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5月17日,除息日为2012年5月18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2年6月11日。
3.6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因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药集团筹划与本公司相关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上市的A 股和在港交所上市的H股自2011年11月7日起停牌。停牌期间,本公司积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该事项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已于2012年2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即本公司以新增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股份”)及本公司向广药集团发行A股股份购买资产预案等事项。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公告于2012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及于2012年3月27日在港交所网站(www.hkex.com.hk)上刊登,本公司A 股和H股股票于2012年3月28日起复牌。
本公司已于2012年6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实施本公司以新增A股股份换股方式吸收合并白云山股份及向广药集团发行A股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公告于2012年6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及于2012年6月18日在港交所网站(www.hkex.com.hk)上刊登。
本公司于2012年9月19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2年第一次内资股股东之类别股东大会和2012年第一次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之类别股东大会(统称“上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本公司以新增A股股份换股方式吸收合并白云山股份及向广药集团发行A股股份购买资产等事项在内的有关议案。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公告于2012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及分别于2012年9月19日和2012年9月20日在港交所网站(www.hkex.com.hk)上刊登。
2012年10月15日,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21723号),本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重组行政申请获中国证监会受理。有关进展公告于2012年10月17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及于2012年10月16日在港交所网站(www.hkex.com.hk)上刊登。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9日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1 | 承诺主体 | 控股股东 |
| 2 | 承诺类型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 3 | 承诺内容 | 1.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控股股东的身份影响广州药业的独立性,保持广州药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2.承诺函在广州药业合法有效存续且广药集团拥有广州药业控股权期间持续有效。 |
| 4 | 承诺公布日期 | 2012年3月28日 |
| 5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6 |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 | 未履行 |
| 7 | 未按期履行的原因 | 不适用 |
| 8 | 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 9 | 备注 | 相关承诺已于重组预案中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为本承诺函履行的先决条件。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1 | 承诺主体 | 控股股东 |
| 2 | 承诺类型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 3 | 承诺内容 | 2.广药集团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新广药造成的直接或/及间接的经济损失或/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3.本承诺函在广州药业合法有效存续且广药集团拥有广州药业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
| 4 | 承诺公布日期 | 2012年3月28日 |
| 5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6 |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 | 尚未履行 |
| 7 | 未按期履行的原因 | 涉及与“新广药”的同业竞争,新广药暂不存在。 |
| 8 | 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 9 | 备注 | 相关承诺已于重组预案中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为本承诺函履行的先决条件。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1 | 承诺主体 | 控股股东 |
| 2 | 承诺类型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 3 | 承诺内容 | 为彻底解决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广药集团承诺,待广州医药研究总院完成公司制改建、股权可转让之日起两年内,广药集团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择机将广药总院(有限公司)100%股权依法转让给广州药业。 |
| 4 | 承诺公布日期 | 2012年3月28日 |
| 5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6 |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 | 未履行 |
| 7 | 未按期履行的原因 | 不适用 |
| 8 | 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 9 | 备注 | 相关承诺已于重组预案中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为本承诺函履行的先决条件。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1 | 承诺主体 | 控股股东 |
| 2 | 承诺类型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 3 | 承诺内容 | 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广药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企业”,广州药业及其下属企业除外,下同)应尽量减少、规范与新广药的关联交易。若存在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广药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新广药将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存续的广州药业(“新广药”)及新广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承诺函在广州药业合法有效存续且广药集团拥有广州药业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 |
| 4 | 承诺公布日期 | 2012年3月28日 |
| 5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6 |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 | 尚未履行 |
| 7 | 未按期履行的原因 | 涉及与“新广药”的同业竞争,新广药暂不存在。 |
| 8 | 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 9 | 备注 | 相关承诺已于重组预案中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为本承诺函履行的先决条件。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1 | 承诺主体 | 控股股东 |
| 2 | 承诺类型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 3 | 承诺内容 | 广药集团及其与关联企业因本次广州药业向广药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的股份,自该等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4 | 承诺公布日期 | 2012年3月28日 |
| 5 | 承诺履行期限 | 股份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
| 6 |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 | 未履行 |
| 7 | 未按期履行的原因 | 不适用 |
| 8 | 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 9 | 备注 | 相关承诺已于重组预案中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为本承诺函履行的先决条件。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1 | 承诺主体 | 控股股东 |
| 2 | 承诺类型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 3 | 承诺内容 | 1.2020年5月1日届满之日,或在此之前许可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被仲裁机构裁定失效/无效/终止,或在此之前协议双方同意后终止或解除许可协议;或
2. 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不再拥有许可协议中约定对王老吉商标的优先购买权。 |
| 4 | 承诺公布日期 | 2012年3月28日 |
| 5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6 |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 | 未履行 |
| 7 | 未按期履行的原因 | 不适用 |
| 8 | 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 9 | 备注 | 相关承诺已于重组预案中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为本承诺函履行的先决条件。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1 | 承诺主体 | 控股股东、广州药业 |
| 2 | 承诺类型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 3 | 承诺内容 | 双方应在该协议生效后尽快且并不迟于首次对该协议项下的托管王老吉商标签订许可使用续展协议或新订许可使用协议前,由双方就新增商标许可/续展的具体安排另行协商,并签订协议(下称“补充协议”)作为该协议的补充文件。惟双方同意有关补充协议应体现现时列明于该协议内广药集团每年向广州药业支付(i)基本委托费用的人民币1百万;及(ii)新增商标许可费用其中的20%作为广州药业的受托收入,余下的80%归广药集团所有。
双方进一步互相承诺, 将来按上述的安排由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须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适用上市规则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第14A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0章有关持续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的规定,包括补充协议必须列明补充协议的生效期限、受托收入每年的估计上限、其他必须列明的条款等)。 |
| 4 | 承诺公布日期 | 2012年3月28日 |
| 5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6 |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 | 未履行 |
| 7 | 未按期履行的原因 | 不适用 |
| 8 | 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 9 | 备注 | 相关承诺已于重组预案中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为本承诺函履行的先决条件。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1 | 承诺主体 | 控股股东 |
| 2 | 承诺类型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 3 | 承诺内容 | 在原承诺函的基础上,广药集团进一步承诺如下:
待王老吉商标全部法律纠纷解决,自可转让之日起两年内,广药集团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将“王老吉”29项系列商标及《商标托管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签署日(含本日)后广药集团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及拥有的其他王老吉相关商标及4项商标依法转让给广州药业。广州药业可以现金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取得,转让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资部门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依法确定。 |
| 4 | 承诺公布日期 | 2012年6月19日 |
| 5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6 |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 | 未履行 |
| 7 | 未按期履行的原因 | 不适用 |
| 8 | 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 9 | 备注 | 相关承诺已于重组报告书(草案)中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为本承诺函履行的先决条件。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1 | 承诺主体 | 控股股东 |
| 2 | 承诺类型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 3 | 承诺内容 | 2.保证存续上市公司在本次合并后继续有效占有并使用相关房屋,并且不会因此增加使用成本或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
3.本次合并完成后,若由于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入广州药业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存在瑕疵而导致广州药业遭受的任何处罚或损失(不包括办理更名、过户时涉及的正常税费以及非出让用地变出让用地时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广药集团将在实际损失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全额补偿广州药业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任何民事、行政及刑事上的各种法律责任而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确保广州药业及其中小投资者不会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害。 |
| 4 | 承诺公布日期 | 2012年6月19日 |
| 5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6 |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 | 正在履行 |
| 7 | 未按期履行的原因 | 不适用 |
| 8 | 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 9 | 备注 | 相关承诺已于重组报告书(草案)中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为本承诺函履行的先决条件。 |
|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1 | 承诺主体 | 控股股东 |
| 2 | 承诺类型 | 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承诺 |
| 3 | 承诺内容 | 对于广药集团房产权证中存在的违章建筑部分,广药集团承诺将承担因违章建筑部分导致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拆除该违章建筑的成本等)。 |
| 4 | 承诺公布日期 | 2012年6月19日 |
| 5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6 | 截至目前的履行情况 | 未履行 |
| 7 | 未按期履行的原因 | 不适用 |
| 8 | 解决方案 | 不适用 |
| 9 | 备注 | 相关承诺已于重组报告书(草案)中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为本承诺函履行的先决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