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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 公司负责人徐文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威杨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永祥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应收票据期末较年初数降低86.87%,主要原因是公司应收票据到期收款所致。 2、预付账款期末较年初增长79.38%,主要原因是公司预付原材料所致。 3、固定资产较年初增长43.58%,主要原因是公司科研基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从在建工程结转所致。 4、在建工程期末较年初降低38.46%,主要原因是公司科研基地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结转至固定资产所致。 5、预收账款期末较年初增长67.12%,主要原因是公司新增工程项目预收备料款增加所致。 6、应付职工薪酬期末较年初降低95.29%,主要原因是年初计提的工资在本年1月发放所致。 7、应交税费期末较年初降低45.74%,主要原因是年初计提的企业所得税在本年缴纳所致。 8、其他应付款期末较年初增长34.86%,主要原因是公司收到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增长所致。 9、投资收益本期较上期降低58.9%,主要原因是上年度股权转让收益较多。 10、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为-58,070,546.10元,比上年同期的-344,428,534.26元少流出286,357,988.16元,主要原因是公司新接工程收到的工程备料款增长以及加强了收款力度所致。 1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为-19,846,333.70,比上年同期的-55,887,275.14少流出36,040,941.44元,主要原因是公司科研中心大楼达到可使用状态后续投入较上期减少所致。 1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本期较上期变动-104.66%,主要原因是公司上年度8月上市募集资金及贷款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1 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1、本公司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1年2月24日针对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拖欠本公司工程款事项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工程款及逾期利息47,456,300.00元,2011年7月28日,法院判决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45,517,598.82元,并承担判决日后逾期还款相应的利息。一审判决后宁波艾迪姆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该诉讼事项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2、本公司与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公司承接了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小区建设项目,因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本公司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吉林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47,513,372.50元,2012年1月,法院受理后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2012年8月9日,法院判决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公司工程款及截止2011年10月8日的利息共计46,156,793.9元,支付公司工程款35,367,796.83元的自2011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日按年利率25%计算的利息。2012年10月2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二审开庭。 3、2012年6月10日,自然人陈常锡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浙江创新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因借贷所欠其本金及利息共计49,181,845.00元,实现债权费500,000.00元。并诉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2年8月20日,陈常锡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中对公司的起诉,2012年8月23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准许陈常锡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4、2012年6月26日,公司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贝联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工程变动补偿款共计38,324,716.00元。经双方协商,愿意达成和解,公司已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得准许。 3.2.2重要合同 公司三季度(7-9月)承接工程建设及装饰装修业务约19.25亿元。签署的主要业务合同如下: 1、公司与 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了 宁波市东部新城A2-22#地块工程 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34439.81 万元; 2、公司与 宁波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签订了 高新区公共租赁房二期 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1665.44 万元; 3、公司与 余姚众安置业有限公司 签订了 余姚众安时代广场二期Ⅰ标段工程 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7025.00 万元; 4、公司与 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了 青林湾二期7#地块Ⅱ标段 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32016.40 万元。 3.2.3 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市政集团")99.96%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于2012年9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12年第27次会议审核,获无条件通过。根据资产重组方案及相关协议,本次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确定为49,700.112万元,本公司拟支付现金8,076.432万元、发行股份支付41,623.68万元收购标的资产。其中,每股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并除息后的6.72 元,发行的股份合计61,940,000万股。同时,作为本次购买市政集团资产的配套方案,本公司拟通过询价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价格(6.72元/股)的90%,即6.048元/股,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2,739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交易总额的25%,即16,566.70万元。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增加市政集团的注册资本以发展其主营业务。 该方案已经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通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本次交易仍需获得如下批准:(1)中国证监会的核准;(2)其他可能涉及的审批程序。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股份锁定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董监高人员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报告期内,上述承诺正常履行。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本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环球宇斯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不与公司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报告期内,上述承诺正常履行。 3、关联交易和关联资金占用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广天日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尽可能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要求公司提供优于任何第三者的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今后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报告期内,上述承诺正常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1年末末股本400,66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1元(含税),应付2011年普通股股利40,066,000.00元,年末剩余未分配利润122,983,959.71元结转下年度。 公司于2012年5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卫 2012年10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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