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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0-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2-054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锌业股份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大民三初字第194号,诉讼案为借款合同纠纷。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一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6月3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原告向第一被告提供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额人民币2亿元。同日,与第二被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第二被告对《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对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2年2月,原告依第一被告的申请发放了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期限为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2012年2月21日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了汇票业务保证金人民币1285.5万元,原告依其申请向第一被告开立了五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285万元,汇票到期均为2012年6月21日。 现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均已到期,由于第一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在汇票到期前交存足额票款,导致原告发生了垫款,金额为28,800,453.73元。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在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发生的垫款人民币28,800,453.73元及利息。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 3.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支付本案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49,800元。 4.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大民三初字第194号裁定如下: 查封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5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大民三初字第194号。 二、关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锌业股份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38号、(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38-1号,诉讼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第一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2年3月27日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金额为2亿元,保证金比例50%,银行承兑敞口部分为1亿元,期限为2012年3月27日至2012年9月27日,同时与第一被告签订了《银行抵押合同》,双方约定银行承兑敞口部分以第一被告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与第二被告签订了《银承保证合同,由第二被告为该笔银行承兑敞口1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在第一被告存入1亿元银承保证金后,按照上述约定,于2012年3月27日为第一被告开具了10张金额总计为2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现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已到期,截止2012年9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0万元。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000万元及2012年9月28日起至还清日发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38号、第00038-1号,裁定如下: 1、查封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使用权的,土地证号为龙港国用(2011)第0001号,地号030100010102-2、土地证号为龙港国用(2011)第0084号,地号0301000110102-1、土地证号为葫芦岛国用(2007)第0062号,地号19、土地证号为龙港国用(2007)第64号,地号18的国有土地。 2、查封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873万元股权;查封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葫芦岛港口开发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权;查封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369,927,307股;查封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使用权的,土地证号为葫芦岛国用(2007)第200023号,地号2007-0014、土地证号为葫芦岛国用(2007)第200024号,地号2007-0015、土地证号为葫芦岛国用(2007)第200025号,地号2007-0016、土地证号为葫芦岛国用(2007)第200026号,地号2007-0017的国有土地;查封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具有使用权的,土地证号为葫芦岛国用(2011)第200003号,地号2011-0001的国有土地。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38号、(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38-1号。 三、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诉锌业股份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的民事起诉状,诉讼案为借款合同纠纷。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第一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2年3月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人民币30,000万元,期限为2012年3月5日至2013年3月5日。同时,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一被告同意以其名下房产及土地为自身贷款进行担保,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2年3月19日,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借款8000万元用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其担保方式为50%保证金和50%抵押担保,到期日为2012年9月19日。此笔贷款于2012年9月19日发生垫款,垫款金额为人民币3993.9066万元。原告于2012年9月20日向第一被告发出《客户预期通知函》,截至2012年9月25日,第一被告仍未偿还贷款。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贷款人民币3993.9066万元,并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2、请求法院判令以第一被告已抵押给原告的土地及房产,对其在进行拍卖、作价后,在贷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民事起诉状。 四、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行诉锌业股份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行的民事起诉书,诉讼案为借款合同纠纷。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行 第一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于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期间与第一被告分别签订了12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合计为74,567万元,至2012年8月20日,共欠利息4,382,026.06元。 2008年12月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分别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自愿用其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第一被告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12年12月10日在原告处形成的最高债务额人民币2525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 2008年12月2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分别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自愿用其所有的房产为第一被告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在原告处形成的最高债务额人民币701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 2010年8月19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了《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第二被告自愿用其所持的2亿股锌业股份股权出质给原告,为锌业股份于2010年8月19日至2013年8月19日在原告处形成的最高债务额人民币54100万元提供质押担保。 由于第一被告对原告已出现一期欠息,原告于2012年9月14日宣布与第一被告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567万元以及利息4,382,026.06元,合计750,052,026.06元。 2、请求对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对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港支行的民事起诉书。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9日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2-055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5-1号、第00026-1号。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 第一被告: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该诉讼案公告详见2012年9月4日巨潮资讯网。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5-1号、第00026-1号裁定如下: 查封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873万元股权;查封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葫芦岛港口开发有限公司1000万股股权;查封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369,927,307股;查封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使用权的,土地证号为龙港国用(2011)第0001号,地号030100010102-2、土地证号为龙港国用(2011)第0084号,地号0301000110102-1、土地证号为葫芦岛国用(2007)第0062号,地号19、土地证号为龙港国用(2007)第64号,地号18的国有土地。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以切实维护公司的权益,目前尚未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5-1号、第00026-1号。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9日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2-056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通知: 1、由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葫民二初字第00025-1号、第00026-1号、第00038-1号裁定,司法轮候冻结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69,927,307股,冻结日期为2012年10月17日,轮候期限24个月。 2、由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大民三初字第194号裁定,司法轮候冻结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69,927,307股,冻结日期为2012年9月20日,轮候期限24个月。 3、由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沈中民五初字第33-1号、第34号、第35号裁定,司法轮候冻结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69,927,307股,冻结日期为2012年9月14日,轮候期限24个月。 4、由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锦立保字第00015号裁定,司法轮候冻结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69,927,307股,冻结日期为2012年9月20日,轮候期限24个月。 上述司法冻结已于近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 截止2012年10月26日,中冶有色共持有本公司股份374,007,8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69%。其中369,927,307股处于冻结状态。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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