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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李振国、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学文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2.2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人民币万元
(2)报告期内,公司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人民币万元
(3)报告期内,公司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人民币万元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3.1公司承诺: 与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发生的相关交易仍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回避表决的程序;上市后,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本公司对与无锡尚德相关交易单独成章、节进行重点披露。 3.3.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振国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喜燕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3.3主要股东、董事李春安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3.3.4主要股东及董事邵东亚先生、胡中祥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钟宝申先生,监事杨雪君女士、戴苏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学文女士,副总经理黄立新先生,董事会秘书张以涛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副总经理李文学先生的配偶张珍霞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配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3.3.5主要股东国信弘盛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3.3.6主要股东上海复星化工医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2010 年9 月13 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隆基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3.7主要股东胡旭苍、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和五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3.8其他70位限售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2010年增资前已发行的股份”;“自2010 年9 月13 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2010年增资的股份。” 3.3.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李喜燕女士承诺: 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若出现对发行人以前年度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医疗保障金等进行处罚或征收相关滞纳金,将由李振国、李喜燕对隆基股份进行充分补偿,使隆基股份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如因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矽美单晶硅有限公司、西安隆基硅技术有限公司、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2008年1月以前的住房公积金,或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在2008年1月以前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承诺人愿在无需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相关赔付责任。 3.3.10实际控制人李振国、李喜燕,主要股东李春安、邵东亚、胡旭苍、上海复星化工医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管人员钟宝申、黄立新、李文学、张以涛、刘学文承诺: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 3.3.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李喜燕女士出具了一致行动承诺;主要股东李春安出具与实际控制人李振国、李喜燕一致行动的承诺。 3.3.1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履行了以上承诺。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无现金分红事项。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二O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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