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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35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2012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2 年第七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9日在公司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原董事邵东亚10月25日辞去董事职务,详见相关公告)。会议由董事长李振国先生主持,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2、审议通过公司《机构投资者接待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36号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证监局的要求,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正在履行的承诺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经公司核对,公司承诺履行情况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承诺履行情况一致,未有超过承诺履行期限未履行的承诺。 截至目前,仍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公司承诺: 与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发生的相关交易仍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回避表决的程序;上市后,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本公司对与无锡尚德相关交易单独成章、节进行重点披露。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振国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喜燕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主要股东、董事李春安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四)主要股东及董事邵东亚先生、胡中祥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钟宝申先生,监事杨雪君女士、戴苏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学文女士,副总经理黄立新先生,董事会秘书张以涛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副总经理李文学先生的配偶张珍霞女士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配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五)主要股东国信弘盛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六)主要股东上海复星化工医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2010 年9 月13 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隆基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七)主要股东胡旭苍、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和五都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八)其他70位限售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2010年增资前已发行的股份”;“自2010 年9 月13 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2010年增资的股份。”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李喜燕女士承诺: 以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若出现对发行人以前年度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医疗保障金等进行处罚或征收相关滞纳金,将由李振国、李喜燕对隆基股份进行充分补偿,使隆基股份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如因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矽美单晶硅有限公司、西安隆基硅技术有限公司、宁夏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2008年1月以前的住房公积金,或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在2008年1月以前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承诺人愿在无需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相关赔付责任。 (十)实际控制人李振国、李喜燕,主要股东李春安、邵东亚、胡旭苍、上海复星化工医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管人员钟宝申、黄立新、李文学、张以涛、刘学文承诺: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 (十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李喜燕女士出具了一致行动承诺;主要股东李春安出具与实际控制人李振国、李喜燕一致行动的承诺。 特此公告。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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