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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4 证券简称:中恒电气 公告编号:2012-51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股东、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的《关于对浙江辖区上市公司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进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2】200号)的要求,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所做的各项承诺及后续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目前尚未完成的相关承诺事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女士、朱益波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0年3月5日--2013年3月4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2、股东宋大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任职期间,且在2009年6月1日前,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三分之一(13.33万股);此后每12个月(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2010年6月1日-2011年5月31日、2011年6月1日-2012年5月31日、2012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可新增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六分之一(6.66万股);若于2013年6月1日前离职,于离职时根据前述承诺无权减持的股份在2013年6月1日之后方可转让。 承诺期限:2010年3月5日--2013年6月1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3、股东袁明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除遵守上述承诺外,在任职期间,且在2009年6月1日前,可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三分之一(8.33万股);此后每12个月(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2010年6月1日-2011年5月31日、2011年6月1日-2012年5月31日、2012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可新增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六分之一(4.16万股);若于2013年6月1日前离职,于离职时根据前述承诺无权减持的股份在2013年6月1日之后方可转让。 承诺期限:2010年3月5日--2013年6月1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赵大春、徐益军、廖利荣、钱滔、孙丹)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于发行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且,若本人于2012年12月1日前离职,则自离职后至2013年6月1日前不转让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期限:2010年3月5日--2013年6月1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上述人员中只钱滔女士已离职,自其离职后至今未曾买卖过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中恒电气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本公司不会,而且会促使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中国境内参与、经营或从事与中恒电气主营业务或其计划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凡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商业机会可参与、经营或从事任何可能与中恒电气主营业务或其计划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应于发现该商业机会后立即以书面通知中恒电气,并将上述商业机会无偿提供给中恒电气。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先生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中恒电气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本人不会,而且会促使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在中国境内参与、经营或从事与中恒电气主营业务或其计划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凡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商业机会可参与、经营或从事任何可能与中恒电气主营业务或其计划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应于发现该商业机会后立即以书面通知中恒电气,并将上述商业机会无偿提供给中恒电气。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先生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承诺: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中恒电气资金。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中恒科技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承诺: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中恒电气资金。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时相关各方关于股份限售期的承诺 标的资产出让方中恒投资、朱国锭承诺:对于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标的资产出让方中博软通、恒博达瑞、周庆捷、张永浩、杨景欣及胡淼龙承诺:若取得本次交易对价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取得本次交易对价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12个月,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此外,自上述法定限售期届满之日起至中恒电气在盈利补偿承诺年度中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止,各年度内各标的资产出让方不得转让其所认购的特殊限售股份,特殊限售股份数=各标的资产出让方本次认购的股份数×(1-标的资产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已达标承诺利润÷标的资产承诺年度承诺利润总额)。 本次交易结束后,标的资产出让方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承诺期限:三年 截至公告日,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但尚未完成新股发行登记和注册资本变更等手续。 特此公告。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3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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