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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12―036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10月19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应到会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7人, 公司副董事长张静、独立董事王秉科,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均书面分别委托独立董事卜功桃、独立董事谢维信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2012年9月30日)》。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张永平回避了表决。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2012年9月30日)》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二〇一二年向农业银行布吉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提案》。 为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同意公司二○一二年向农业银行布吉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00,000万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购房人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提案》。(详见公告:2012-038)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为购买其开发项目“无锡沁春园”的购房人向兴业银行无锡惠山支行申请的个人住房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责任。担保责任期间为银行与购房人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银行保管之日止。富达公司本次向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12―039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10月19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应到会监事5人,实际到会监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安建主持,会议审议并均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2012年9月30日)》。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12--038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购房人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概述 开发商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为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根据《担保法》及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商在办妥房产证后,需配合银行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在办妥《房屋他项权证》前开发商必须为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富达公司)拟为购买其开发项目“无锡沁春园”的购房人向兴业银行无锡惠山支行申请的个人住房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责任。担保责任期间为银行与购房人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银行保管之日止。 富达公司本次向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此项提案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为购买富达公司开发的“无锡沁春园”项目合格按揭贷款客户。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子公司富达公司拟为购买其开发项目“无锡沁春园”的购房人向兴业银行无锡惠山支行申请的个人住房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责任。担保责任期间为银行与购房人持抵押物之房地产权证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将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银行保管之日止。 富达公司本次向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 四、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富达公司此次为按揭客户提供阶段性连带担保,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富达公司为购买其开发项目“无锡沁春园”的购房人向兴业银行无锡惠山支行申请的个人住房贷款提供阶段性保证责任是公司房产销售的需要,是为了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其担保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对外担保,不存在与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2年9月30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担保余额为989万元,占201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35%,未逾期。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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