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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三季度报告 2012-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刘一川、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念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钟作杰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指标说明: 公司以2012年5月15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了每10股转增10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本报告期重新计算了比较期间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备注: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公司(IFC)、湖北东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兴思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持有的总计7,895.4万股有限售条件股份于2012年9月29日解禁,因当日为非交易日,其上市流通日顺延至2012年10月8日。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变动说明: (1)截止报告期末,应收账款比年初金额增长67%,主要系国家宏观经济影响以及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持续,对人造板行业的市场销售造成一定影响,公司采取了稍高的应收款赊销额度所致; (2)截止报告期末,应收利息比年初金额增长61%,主要系公司募集资金存款增加利息所致; (3)截止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比年初金额增长131%,主要系营林采伐需要缴纳的保证金增加所致; (4)截止报告期末,在建工程比年初金额增长3412%,主要系公司之子公司丰林人造板15万m3/a特种人造板募集资金项目开工建设增加投入所致; (5)截止报告期末,短期借款比年初金额减少60%,主要系公司本期归还银行贷款所致; (6)截止报告期末,应付账款比年初金额减少54%,主要系公司支付前期木质原料收购等原料未付货款所致; (7)截止报告期末,预收账款比年初金额增加240%,主要系预收人造板销售货款及公司之子公司林业公司预收卖青山款及自伐卖木材款增加所致; (8)截止报告期末,应交税费比年初金额减少45%,主要系本期应交增值税及应交所得税减少所致; (9)截止报告期末,应付利息比年初金额减少44%,主要系本期银行贷款金额减少所致; (10)截止报告期末,其他应付款比年初金额增加42%,主要系公司代收代付资金增加所致; (11)截止报告期末,专项应付款比年初金额增加103%,主要系公司收到林科院阻燃轻质板专项资金所致; (12)截止报告期末,股本比年初金额增加100%,系2012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本次分配以公司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23,445.6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23,445.6万股所致; (13)2012年1-9月份,销售费用比上年同期金额增长52%,主要系受国家宏观经济影响以及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持续,对年度内人造板行业的市场销售造成一定影响,公司采取销售返利措施提高销售量,以及到货价结算的客户比例有所增加所负担运费增长所致; (14)2012年1-9月份,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金额减少252%,主要系公司本期银行贷款规模比上年同期减少且由于募集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15)2012年1-9月份,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金额减少84%,主要系纤维板业务持续的雨季造成原材料阶段性短缺从而导致当期产量下降10.5%,以及受下游客户开工不足影响销售量同比减少10.4%;甲醛、尿素、电力、木质原料等原料动力采购成本同比提高造成平均单位销售成本增加7.6%,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增加对营业利润下降造成影响; (16)2012年1-9月份,营业外支出比上年同期金额减少66%,主要系本期捐赠支出减少所致; (17)2012年1-9月份,所得税费用对比上年同期金额减少109%,主要系本期公司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致; (18) 2012年1-9月份,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金额增加75%,主要系公司代收代付资金及收到的增值税退税补贴收入增加所致; (19) 2012年1-9月份,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金额减少108%,主要系公司2011年9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增加,而本期筹资活动资金较小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有限公司、股东南宁丰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一川先生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公司(IFC)、湖北东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兴思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为避免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可能与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i.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 ii. 如果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公司仍然是丰林集团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行转让且丰林集团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 iii. 对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公司仍然是丰林集团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 iv. 丰林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公司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丰林集团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v.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为避免控股股东未来可能与公司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一川先生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i.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从事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生产经营活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通过投资于其他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从事或参与和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相同的竞争性业务,本人也不会在该等与丰林集团有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ii.如果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丰林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意在合理期限内对该相关业务进行转让且丰林集团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 iii.对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其现有业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只要本人仍然是丰林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竞争的该等新业务; iv. 丰林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丰林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v.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丰林国际有限公司承诺: i. 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ii. 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iii.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利益的行为; iv.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公司均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丰林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v. 丰林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公司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丰林集团的控股股东,本公司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vi.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一川先生承诺: i. 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ii. 不利用自身的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iii.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亦不利用关联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丰林集团利益的行为; iv.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并规范与丰林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果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发生,本人均会履行合法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丰林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v. 丰林集团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且本人依照所适用的上市规则被认定为丰林集团的控股股东,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 vi.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报告期内,上述承诺正常履行。其中,公司股东金石投资有限公司、国际金融公司(IFC)、湖北东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兴思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的承诺截至到本报告期末已履行完毕。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现金分红政策于2012年7月11日经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7月12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 报告期内,公司无现金分红。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一川 2012年10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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