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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海源机械 公告编号:2012-045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2012-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送达的(2012)郑民三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冶重工、洛阳中冶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材")存在专利侵权纠纷。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公司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 四、2、中冶重工诉公司专利侵权案"、2010年年度报告"第九节 一、(二)中冶重工诉公司专利侵权案"、公司2011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三、(二)中冶重工诉公司专利侵权案"、2011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一、(二)中冶重工诉公司专利侵权案"及2012年半年度报告"第六节 三、(二)中冶重工诉公司专利侵权案"中进行了披露。详见2010年12月14日、2011年3月23日、8月23日、2012年4月26日及8月28日刊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内容。 二、本案进展情况 2012年4月19日,郑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本案。2012年9月26日,郑州中院对本案做出了如下判决: "1、被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ZL200710002539.0号"自动刮料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2、被告驻马店市众信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ZL200710002539.0号"自动刮料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3、被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洛阳中冶建材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 4、驳回原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洛阳中冶建材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洛阳中冶建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700元,被告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案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所涉及的专利并非核心技术专利,公司在HF系列蒸压砖自动液压机机组的夹坯器部件(即"自动刮料器"专利使用位置)上并未使用在本案中所涉及的"自动刮料器"专利技术,而是采用公司自行研发的"制砖机夹砖器的防带砖机构"专利。该装置属于HF系列蒸压砖自动液压机机组中的辅机,但不是HF压机的必备装置,因此不配置该装置并不实质影响HF压机的正常运行。 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会给公司产品的品牌、声誉以及营销带来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对公司的当期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尽快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撤销上述判决。由于上诉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2011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以及2012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10年12月14日、2011年3月23日、2011年8月23日、2011年10月25日、2012年4月26日、2012年8月28日以及2012年10月29日相关公告。 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三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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