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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12-052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相关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证监字【2012】39号)的文件精神,对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于2010年3月3日发布了《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本公司承诺如下: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履行了上述承诺,并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2002年5月28日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本公司")签署《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象山景区象山景点合作建设协议》,总公司在协议中有如下承诺: "总公司承诺:若由于总公司方面的原因而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使股份公司按合作协议应该获得的象山景点门票收入分成未获分配或减少,总公司将承担股份公司因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其他一切因此产生的费用),并允许股份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自总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年度分红中予以等额扣除,以弥补股份公司的该项收入损失。" 截止本公告日,总公司履行了该承诺。 3、2002年5月28日总公司与股份公司签署《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七星公园部分景区合作建设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本公司投入现金7,000万元用于本公司与总公司所属的七星公园部分景区合作建设项目,合作期限40年,自2002年7月1日起连续计算。合作期内,总公司负责工程的建设工作及公园的日常经营管理,双方共同进行市场促销,本公司所获公园门票收入分成以购票入园实际游客数量×7元/人次为标准计算。自2003年1月1日起,如遇七星公园门票提价,按照门票提价的增幅比例,本公司获得相同增幅比例的门票分成收入。 总公司在协议中有如下承诺: "总公司承诺:若由于总公司方面的原因而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使股份公司按合作协议应该获得的七星公园门票收入分成未获分配或减少,总公司将承担股份公司因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其他一切因此产生的费用),并允许股份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自总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年度分红中予以等额扣除,以弥补股份公司的该项收入损失。" 桂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七星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市价行审字【2011】20号)批复同意七星景区(即七星公园)门票价格从35元/人次提至55元/人次,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总公司2012年4月将七星景区门票调价事宜函告本公司,并说明:本次七星景区门票价格调整不涉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所获门票分成价格的调整。本公司则认为:依据《桂林七星公园部分景区合作建设协议》,本次七星公园门票提价,本公司应获得相同增幅比例的门票分成收入。 本次七星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是否适用于合作协议中约定的门票分成条款,本公司与总公司存在分歧,本公司已将相关情况向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做了专题汇报,相关事宜尚在进一步协调中。 本公司、本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除上述承诺以外,截止公告日不存在其他与本公司相关的正在履行的承诺或超期未履行的承诺。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0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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