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公告(系列) 2012-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煤气化 公告编号:2012-033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 其控股股东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督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的通知》,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历年来的承诺事项和履行情况进行自查梳理。经自查,本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关联方的相关承诺事项均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未发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已承诺并公告的承诺事项如下: 1、2004年11月16日,集团公司做出了《关于杜绝占用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的承诺》,集团公司郑重承诺:今后将严格执行证监会、国资委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使用行政手段要求股份公司代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不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也不采用期间发生、期末归还的方式变相占用股份公司资金,切实杜绝占用和借用股份公司资金情况的发生。 (原公告详见2005年2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2005年11月21日召开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5年12月5日正式实施。控股股东集团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另外集团公司还作出如下特别承诺: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的第二十五个月至第四十八个月内,煤气化集团如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价格不得低于人民币6.8元/股(若自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事项,应对该最近出售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煤气化集团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煤气化全体股东所有。 (原公告详见2005年11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3、根据股改承诺及相关规定,集团公司所持本公司剩余限售股份202,663,055股已于2008年12月9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2008年11月26日,集团公司郑重承诺:如果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本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集团公司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本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所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集团公司同时做出承诺: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在所持有本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锁定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合法、合规地进行股份减持,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原公告详见2008年12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4、2012年3月2日,集团公司做出了《关于收购山西神龙能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同业竞争事项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集团公司于2011年11月19日实施了对山西神龙能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龙焦化)100%股权的收购,神龙焦化建有2x50孔TJL4350D型双联下喷单热式捣固焦炉及洗煤和化产品回收设施,年产捣固焦70万吨,集团公司收购神龙焦化后,构成与股份公司的同业竞争,集团公司郑重承诺:在股份公司需要的时候,以市场公允价值将神龙焦化出售给股份公司。在神龙焦化的资产未注入股份公司之前,神龙焦化的焦炭生产规模保持目前的水平,在销售焦炭产品时,不与股份公司发生竞争。 (原公告详见2012年3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将继续关注并检查公司及集团公司、关联人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以维护公司、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公告。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煤气化 公告编号:2012-034 债券代码:112023、112024 债券简称:10煤气01、10煤气02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公司债券201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付息期的最后交易日为2012年11月2日,凡在2012年11月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2012年11月5日(含)后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共两个品种,债券简称分别为"10煤气01"和"10煤气02",债券代码分别为112023和112024)将于2012年11月5日支付2011年11月4日至2012年11月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10煤气01(112023)基本情况 1、发行人: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五年期) 3、债券简称:10煤气01 4、债券代码:112023 5、发行总额:3亿元 6、债券期限:5年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3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债券持有人逾期不兑付则不另计利息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11月4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2011年至2015年间每年的11月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核准情况:本期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1476号文核准发行 11、信用级别:根据鹏元资信出具的《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亿元公司债券2012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跟踪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12、担保情况: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由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10煤气02(112024)基本情况 1、发行人: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七年期) 3、债券简称:10煤气02 4、债券代码:112024 5、发行总额:7亿元 6、债券期限:7年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5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债券持有人逾期不兑付则不另计利息。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11月4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2011年至2017 年间每年的11月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核准情况:本期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1476号文核准发行 11、信用级别:根据鹏元资信出具的《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0亿元公司债券2012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跟踪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12、担保情况: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由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五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35%,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3.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2.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和RQFII)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8.15元);本期债券七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5.50%,每手面值1,000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5.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4.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和RQFII)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49.5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11月2日; 2、除息日为2012年11月5日; 3、付息日为2012年11月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2年11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将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和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良彦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和平南路83号 联系人:冀涛 电话:0351-6019778 传真:0351-6019034 2、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巍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德意志银行大厦22层 联系人:都那琪 联系电话:010-59026651 传真:010-5902660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9日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