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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58 证券简称:雪迪龙 公告编号:2012-022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履行承诺情况的公告 2012-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辖区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就公司及其股东、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经过自查,承诺履行情况与历次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承诺履行情况一致,各项承诺均得到了履行。 一、公司上市前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敖小强以及王凌秋、丁长江、郜武、赵爱学、周家秋、赵永怀、吴宝华八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9日。 (2)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尚威、李大国、周建忠、边启刚、王向东、陈华申、徐卫航、沈凌云、魏鹏娜、薛云鹏、霍新宇、王洪畅、张世杰、啜美娜、胡敏贞以及刘晓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承诺期限:2012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9日。 (3)发行人法人股东北京海岸淘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日期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且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期限:2010年9月3日至2013年9月26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承诺期限: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避免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敖小强先生向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本人持有权益达51%以上的子公司以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附属公司")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本人及附属公司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股份公司的营业执照上所列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凡本人及附属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股份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附属公司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股份公司。" 承诺期限: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分红承诺 2012年9月3日,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章程的第七十七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中细化了公司分红承诺,具体内容参见2012年8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修改《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公告。 承诺期限: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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