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2-63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9日上午9: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0名,实到董事10名,会议由张大德董事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之规定。经与会董事审慎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注销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盘县供应分公司的议案》。
公司于2010年2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在贵州盘县注册成立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盘县供应分公司。因公司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公司现已不再从事煤炭采购业务,鉴于此,决定注销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盘县供应分公司。
议案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议案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000629 股票简称:攀钢钒钛 公告编号:2012-64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股东、关联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根据四川证监局《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川证监公司字[2012]66号)要求,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攀钢钒钛”)对本公司、本公司股东以及关联方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自查。截至目前,本公司未出现承诺超期未履行的情形。现将在承诺期内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予以披露,具体详见附表。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表:
| 承诺事项 | 承诺人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资产置换时所作承诺 | 关联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 2011年1月27日,本公司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签署《预测净利润补偿协议》,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承诺: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鞍千矿业和50%卡拉拉股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合计数(以下简称“实际盈利合计数”)应不低于鞍千矿业和50%卡拉拉股权的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预测净利润合计数。此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进一步承诺: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度,鞍千矿业和50%卡拉拉股权实际盈利合计数将不低于225,117万元,如鞍千矿业和50%卡拉拉股权2011年、2012年、2013年实际盈利合计数低于预测净利润合计数,根据2011年7月4日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出具的《关于预测净利润补偿实施时间的函》,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将于上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支付现金进行补偿。 | 2011年01月27日 | 三年 | 正常履行中 |
| 2011年11月22日,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在其出具的《关于保证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资金安全的承诺》中承诺:(1)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规范运营创造良好条件,督促本公司和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关联交易制度。(2)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保证本公司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资金的安全,如本公司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攀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资金发生损失,自损失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将予以足额现金补偿。 | 2011年11月22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承诺事项 | 承诺人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资产置换时所作承诺 | 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公司 | 承诺人承诺攀钢钒钛保持业务独立,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公允。
保证攀钢钒钛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 2010年12月28日 | 长期 | 正常履行中 |
| 承诺事项 | 承诺人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资产置换时所作承诺 | 实际控制人鞍钢集团公司 | 2010年12月8日,鞍钢集团公司出具《关于避免与攀钢集团钢铁钒钛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将尽最大努力逐步促使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现有的铁矿石采选业务达到上市条件,在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现有铁矿石采选业务符合上市条件且相关操作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在本次重组完成后5年内将其注入本公司;鞍钢集团公司未来在行业发展规划等方面将根据国家的规定进行适当安排,在鞍钢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具有同等投资资格的前提下,对于新业务机会(指与本公司铁矿石采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鞍钢集团公司应先通知本公司。如本公司接受该新业务机会,鞍钢集团公司需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转让给本公司,如本公司拒绝该新业务机会,鞍钢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才有权进行投资,此后若本公司提出收购要求,鞍钢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公司仍需将新业务机会所形成的资产和业务以合理的价格及条件优先转让给本公司。 | 2010年12月8日 | 自资产置换完成后五年内 | 正常履行中 |
| 2011年1月22日,鞍钢集团公司出具《关于进一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鞍钢集团公司将尽最大努力逐步促使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现有的铁矿石采选业务达到上市条件,除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外,在本次重组完成后5年内将其注入本公司。为切实解决同业竞争,在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鞍钢集团公司将在前述五年期限内采取资产托管的方式作为过渡期的保障措施。在本次重组完成后六个月内,鞍钢集团公司与本公司签署《托管协议》,将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现有的铁矿石采选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交由本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方”)进行托管,直至不存在同业竞争为止。在托管期间,托管方有权代替鞍钢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就涉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将充分利用自身业务经营管理优势和有效资源,及时解决相关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托管业务正常运作。该承诺函在承诺事项未完成前且鞍钢集团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内持续有效。 | 2011年1月22日 | 自资产置换完成后五年内 | 有关托管事项承诺已履行完毕,其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正常履行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