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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4 股票简称:宏达高科 公告编号:2012-057TitlePh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达高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文件《关于对浙江辖区上市公司未履行完毕承诺事项进行专项披露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2]200号)文件精神,就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07年首发上市时相关承诺:

1、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沈国甫先生、其实际控制的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事宜承诺,承诺如下:(1)将来保证不从事与宏达高科相竞争的业务;(2)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宏达高科有相竞争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3)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任何与宏达高科目前及将来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

二、公司2010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时相关承诺:

1、认购方李宏先生、毛志林先生、白宁先生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宏达高科股份。自前述限售期满之日起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其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获得的宏达高科股份的30%;自限售期满12 个月至24 个月期间,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其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而获得的宏达高科股份的20%;此后60 个月内每满12 个月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10%。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

2、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德”)和深圳市乾景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因公司”)承诺:基因公司将来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威尔德有相竞争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机构;基因公司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与威尔德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威尔德重组后,威尔德、基因公司承诺将继续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保持各自的独立性,确保威尔德股东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

3、作为宏达高科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沈国甫先生作出承诺:自2010 年8 月3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本次重组前其已持有的宏达高科股份的20%,减持股份数量占本次重组完成后宏达高科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5%。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

4、李宏、毛志林2010 年3 月11 日分别作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其所持宏达高科股份限售期满,除因本次重组所获股份以及因配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宏达高科全体股东同比例增加股份数量之外,其不再主动增持宏达高科股份;其无意成为宏达高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会以任何方式谋求成为宏达高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

5、认购方李宏、毛志林、冯敏、白宁、周跃纲、俞德芳承诺:威尔德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759.28万元、3,939.87万元、4,884.69万元,其承诺期间,若威尔德公司未达到上述承诺业绩,威尔德公司原股东将以现金形式在威尔德公司专项审计报告(与本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同时出具)正式出具的10个工作日内补足,且李宏、毛志林、冯敏、白宁、周跃纲、俞德芳承担连带责任。如认购方未在威尔德专项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宏达高科补足差额部分,认购方应以其持有的宏达高科股份由宏达高科回购或直接转赠除认购人之外的其他股东。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

6、李宏、毛志林、白宁分别承诺:(1)李宏、毛志林、白宁将在第二次董事会前与威尔德签署不少于5 年的服务合同,起始日期为认购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之日。(2)无论以何种原因自威尔德离职,从离职之日起5 年内,李宏、毛志林、白宁不得从事与威尔德构成竞争的业务(持有在任何股票市场上市的任何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或债券不超过5%除外)。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

7、沈国甫先生承诺:即使认购人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锁定所持的股份,或没有全部锁定应锁定的股份,根据沈国甫出具的《承诺函》,宏达高科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沈国甫先生承诺在上述情况下,锁定其持有的同等数量的股份以代替该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锁定义务的认购人履行义务,并仍然由宏达高科股东大会决定是由宏达高科以每股1 元的价格回购后注销还是直接将锁定的股份转赠除沈国甫、认购人之外的其他股东。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

8、沈国甫先生承诺,确认其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相竞争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沈国甫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任何与发行人目前及将来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

三、2011年收购上海佰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佰金公司”)相关方所作的承诺:

1、业绩承诺和相关承诺

转让方开兴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金向阳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佰金公司2011年度至2016年度每年实现的净利润数如下:

单位:万元

承诺期限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
承诺净利润数不低于1,0001,8002,0002,5002,6002,800

注:上述净利润数以每年度经审计数据为准。

2012年至2016年,如佰金公司当年完成业绩承诺,需要佰金公司在相应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承诺净利润扣除依法提取的公积金后,全部用于现金分红上缴母公司宏达高科。

如佰金公司未能完成业绩承诺,金向阳本人承诺:对于业绩承诺净利润差额,其本人将用现金补偿,且在相应年度佰金公司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付上市公司;如未能用现金补偿,对于业绩承诺净利润差额,按照宏达高科年度报告公告日(如公告日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交易日)股价折合相应股份后从开兴公司所持宏达高科股份中扣除,该等股份由宏达高科以总价1元回购并予以注销。

作为开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金向阳承诺:金向阳将继续持有开兴公司100%股权不少于9年。

金向阳承诺:除佰金公司、开兴公司外,本次股权转让前金向阳本人及其近亲属未从事与佰金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医疗器械行业业务、或持有医疗器械行业其他公司权益,确保开兴公司不再从事医疗器械行业业务。此外,金向阳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后在佰金公司任职期间金向阳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再从事与佰金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医疗器械行业业务、或持有医疗器械行业其他公司权益(持有在任何股票市场上市的任何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或债券不超过5%除外)。

金向阳承诺:其本人将与佰金公司签署长期服务合同,起始日期为本次股权转让交割之日,终止之日为2020年12月31日。

金向阳承诺:无论以何种原因自佰金公司离职,从离职之日起5年内,金向阳不得从事与佰金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持有在任何股票市场上市的任何公司的已发行股份或债券不超过5%除外)。

无论以何种原因金向阳自佰金公司离职,并不免除金向阳履行协议约定的股份锁定义务、业绩承诺和补偿义务。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

2、股东追加限售承诺

2011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开兴公司出具的《追加股份限售承诺函》,基于《股权转让协议》条款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为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开兴公司追加股份限售承诺如下:于2013年1月1日以前开兴公司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票。2013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为可按比例减持,具体如下:

2013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减持比例不超过15%,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减持比例不超过15%,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减持比例不超过25%,2016年1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减持比例不超过25%, 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减持比例不超过10%,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减持比例不超过10%。

非经公司同意,开兴公司不得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质押给他人。在持有股票的限制流通阶段,开兴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违反承诺减持股份的所得收入将全部上缴公司。开兴公司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期间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同比例限售。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

四、其他承诺:

公司2012年6月16日披露的《关于分红情况的说明》中利润分配政策工作规划要点如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总额的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等方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变更发表意见。

承诺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未发生违反承诺事项。

特此公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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