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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期现结合业务有望放行试点公司须满足两次分类评级BBB级以上、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 2012-10-3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沈宁
证券时报记者 沈宁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期现货结合业务有望放行,期货公司业务创新或大踏步推进。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日前中国期货业协会召集部分期货公司,就《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期现结合为主的期货市场配套服务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下称《指引》)征求意见。 根据《指引》,期货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期现结合为主的期货市场配套服务业务试点,其子公司注册名称应为“XX投资服务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期现货结合业务,将实行备案制,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后方可开展试点业务。 《指引》要求,拟申请开展该业务的期货公司,须满足最近两次分类评价获得BBB类以上分类评级;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也要符合规定;具有完善的内控和风控制以及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指引》还要求,期货公司对期现服务子公司的长期股权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期货公司净资本的20%。期货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子公司的责任,不得为其提供融资,不得提供担保。 在子公司投资头寸方面,《指引》做出了严格限定:期货公司要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对其期货头寸的敞口进行严格的限额管理,应当控制单合约或单品种的投资上限,防止出现风险过度集中;同时经过对冲后的敞口期货头寸合约价值原则上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同时,为隔离风险,《指引》还规定,期货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防范与子公司发生利益冲突以及影响客户利益的情形。期货公司与子公司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期货公司子公司不得从事期货公司业务,如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客户资产管理等。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将对子公司的合规检查纳入首席风险官的工作及报告范围。 有业内人士表示,允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期现结合业务,意味着期货公司未来可以通过子公司涉足现货领域,包括现货贸易、期转现、期现套利、仓单质押类资产抵押融资等一系列新业务都将成为可能,也为即将问世的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丰富了投资渠道。 与此同时,类似券商另类投资业务,期现结合业务一旦放开,对期货公司而言,即能通过出资设立子公司实现相关领域的间接自营。某期货公司高管称,目前还没看到对投资资金来源的具体要求,但估计就是子公司的自有资金,这样实际上就算间接自营,创新突破意义很大。 “创新业务已经突破了传统想象,真正的期货创新应该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国内期货市场开放创新的步伐正在加大。期货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需要桥梁中介,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经验,期货公司将更多承担这样的角色,国外很多期货公司本身就是涵盖现货的综合性公司。从时间上看,期现结合业务或将晚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推出,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初期期货公司可以考虑从仓单质押、期转现、现货点价等方面寻求突破。”上述业内人士称。 期货公司涉足期现业务在业内实际已有先例。据了解,永安期货参股组建的浙江中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期货上市品种在期货与现货两个市场之间的套利业务和现货贸易业务,目前已形成了期现跨市场结合及精细化套利的专业优势。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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