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编号:2012-临045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0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会议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董事会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为配合公司开展“三旧”改造项目相关事项,董事会同意公司在湛江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股权,主要从事投资、咨询业务(营业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内容详见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关于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二、董事会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同意公司编制的《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董事会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推进票据印刷项目的议案》
根据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公司积极寻求向自身产业上下游拓展的各种可行方案,努力提升上市公司的赢利能力,更好地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审议,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积极开展向公司下游产业-票据印刷业务拓展的项目,如项目进展至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时,应当将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编号:2012-临046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概述
(一)投资基本情况
为配合公司开展“三旧”改造项目相关事项,董事会同意公司在湛江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股权,主要从事投资、咨询业务(营业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2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全资子公司成立事宜。
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并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湛江乾通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
拟定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拟定注册地:广东省湛江市
拟定经营范围:投资、咨询。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三、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成立该全资子公司主要是为配合公司开展“三旧”改造项目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更好地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四、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来自于公司自有资金。
五、备查文件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12-临047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公司全体监事陈海青、王晓东、葛立红参加了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长陈海青先生主持。
一、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为配合公司开展“三旧”改造项目相关事项,监事会同意公司在湛江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持有其100%股权,主要从事投资、咨询业务(营业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有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并对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过程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二)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事项;
(三)未发现参与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泄漏报告信息的行为。
三、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变动的议案》
因工作原因,王晓东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推荐张强先生担任公司监事职务,任期至本届监事会届满时止。
张强先生,197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曾任中国物资开发投资总公司运营管理部副经理、战略发展部副经理,湛江冠龙纸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战略发展部经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12-临048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豪高新”)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及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上市部函[2012]465号)和广东证监局管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185号)文件要求,现对公司的股东、关联方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市承诺
承诺项1、
| 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承诺主体 | 广东粤财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亚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润华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粤财实业发展公司、浩正集团有限公司 |
| 2 | 主体类型 | 公司发起人股东 |
| 3 | 承诺事项 | 上市承诺 |
| 4 | 承诺内容 | “1.贵公司(冠豪高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公司为确保不与贵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本公司及本公司可控制的企业在贵公司上市期间,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对贵公司主要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2.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公司将避免与贵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如因贵公司生产经营需要而无法避免关联交易时,本公司依法诚信地履行股东的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贵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侵犯贵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贵公司与本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
| 5 | 承诺公布日期 | 2003 年 6月 2 日 |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7 | 履行状况 | 正在履行 |
承诺项2、
| 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承诺主体 | 黄阳旭 |
| 2 | 主体类型 | 公司股东 |
| 3 | 承诺事项 | 上市承诺 |
| 4 | 承诺内容 | 声明在其(本人所控制企业)业务中将不会利用其在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地位从事任何损害本公司及众多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
| 5 | 承诺公布日期 | 2003 年 6 月 2 日 |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7 | 履行状况 | 正在履行 |
承诺项3、
| 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承诺主体 | 黄阳旭 |
| 2 | 主体类型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3 | 承诺事项 | 上市承诺 |
| 4 | 承诺内容 | “当其本人及所代表的股东利益与股份公司利益产生冲突时,必须以股份公司利益为重” |
| 5 | 承诺公布日期 | 2003 年 6 月 2 日 |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7 | 履行状况 | 正在履行 |
二、收购承诺
| 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承诺主体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源发展有限公司 |
| 2 | 主体类型 | 公司关联企业 |
| 3 | 承诺事项 | 收购承诺 |
| 4 | 承诺内容 | 在恒源公司向冠豪高新转让特种纸销售体系后,不再开展与冠豪公司产品相同或相近的特种纸销售业务。 |
| 5 | 承诺公布日期 | 2004 年 4 月 20 日 |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7 | 履行状况 | 正在履行 |
三、再融资承诺
承诺项1、
| 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承诺主体 | 中国物资开发投资总公司(现更名为“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 |
| 2 | 主体类型 | 通过非公发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 |
| 3 | 承诺事项 | 再融资承诺 |
| 4 | 承诺内容 | 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在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认购协议中承诺:(1)中国纸业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合法主体资格,并已取得现阶段所必须的授权或批准,本合同系中国纸业真实的意思表示。(2)中国纸业签署及履行合同不会导致中国纸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纸业的《章程》,也不存在与中国纸业既往已签订的协议或已经向其它第三方所作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3)中国纸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冠豪高新共同妥善处理本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4)中国纸业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的义务。(5)本合同项下中国纸业获得的冠豪高新股份自冠豪高新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
| 5 | 承诺公布日期 | 2009 年 2 月 20 日 |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2009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4 日 |
| 7 | 履行状况 | 正在履行 |
承诺项2、
| 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承诺主体 | 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 |
| 2 | 主体类型 | 公司控股股东 |
| 3 | 承诺事项 | 再融资承诺 |
| 4 | 承诺内容 | 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自冠豪高新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中国纸业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或产品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中国纸业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则立即书面通知冠豪高新,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冠豪高新。2、中国纸业将公平对待包括冠豪高新在内的全部下属企业,且不会利用中国纸业对冠豪高新的控股地位,作出任何有损于冠豪高新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3、中国纸业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充分尊重冠豪高新的独立法人地位,以确保冠豪高新独立经营、自主决策。” |
| 5 | 承诺公布日期 | 2009 年 12 月 26 日 |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7 | 履行状况 | 正在履行 |
承诺项3、
| 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承诺主体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2 | 主体类型 |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 3 | 承诺事项 | 再融资承诺 |
| 4 | 承诺内容 |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1)中国诚通集团将加强内部控制,尽量避免除冠龙公司以外的本公司其他下属企业与冠豪高新发生新的关联交易。(2)在确实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中国诚通集团将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冠豪高新进行关联交易。” |
| 5 | 承诺公布日期 | 2009 年 12 月 26 日 |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7 | 履行状况 | 正在履行 |
承诺项4、
| 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承诺主体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2 | 主体类型 | 公司实际控制人 |
| 3 | 承诺事项 | 再融资承诺 |
| 4 | 承诺内容 | 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自冠豪高新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中国诚通集团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或产品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中国诚通集团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则立即书面通知冠豪高新,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冠豪高新。 2、中国诚通集团将公平对待包括冠豪高新在内的全部下属企业,且不利用本公司对冠豪高新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作出任何有损于冠豪高新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
| 5 | 承诺公布日期 | 2009 年 12 月 26 日 |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7 | 履行状况 | 正在履行 |
承诺项5、
| 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承诺主体 | 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 |
| 2 | 主体类型 | 公司控股股东 |
| 3 | 承诺事项 | 再融资承诺 |
| 4 | 承诺内容 | 承诺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 5 | 承诺公布日期 | 2010 年 11 月 15 日 |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2011 年 11 月 21 日至2014 年 11 月 21 日 |
| 7 | 履行状况 | 正在履行 |
承诺项6、
| 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承诺主体 | 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 |
| 2 | 主体类型 | 公司控股股东 |
| 3 | 承诺事项 | 再融资承诺 |
| 4 | 承诺内容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中国纸业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均不与冠豪高新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2)若中国纸业获得有关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那么中国纸业将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冠豪高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冠豪高新。中国纸业获得业务机会并具备转移条件后,应及时通知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尽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定,并通知中国纸业是否接受中国纸业提供的业务机会。如果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中国纸业,冠豪高新被视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受让权。冠豪高新放弃优先权后,中国纸业应将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若中国纸业明确表示,其投资或者收购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系基于中国纸业的整体发展战略,并且中国纸业在投资或收购过程中,已做出可以向冠豪高新转让该等业务的安排。在此情况下,中国纸业应在投资或收购该等业务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该方式应对冠豪高新公平合理)加以解决;若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中国纸业应将该等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4)中国纸业不会利用对冠豪高新的第一大股东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进行损害冠豪高新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5)本承诺可被视为对冠豪高新及冠豪高新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 |
| 5 | 承诺公布日期 | 承诺于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申报材料中 |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7 | 履行状况 | 正在履行 |
承诺项7、
| 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承诺主体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2 | 主体类型 | 公司实际控制人 |
| 3 | 承诺事项 | 再融资承诺 |
| 4 | 承诺内容 |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诚通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均不与冠豪高新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2)若诚通集团获得有关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投资机会,那么诚通集团将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冠豪高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冠豪高新。诚通集团获得业务机会并具备转移条件后,应及时通知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尽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定,并通知诚通集团是否接受诚通集团提供的业务机会。如果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诚通集团,冠豪高新被视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受让权。冠豪高新放弃优先权后,诚通集团应将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若诚通集团明确表示,其投资或者收购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系基于诚通集团的整体发展战略,并且诚通集团在投资或收购过程中,已做出可以向冠豪高新转让该等业务的安排。在此情况下,诚通集团应在投资或收购该等业务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该方式应对冠豪高新公平合理)加以解决;若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诚通集团应将该等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4)诚通集团不会利用对冠豪高新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进行损害冠豪高新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5)本承诺可被视为对冠豪高新及冠豪高新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 |
| 5 | 承诺公布日期 | 承诺于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申报材料中 |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7 | 履行状况 | 正在履行 |
承诺项8、
| 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承诺主体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2 | 主体类型 | 公司实际控制人 |
| 3 | 承诺事项 | 再融资承诺 |
| 4 | 承诺内容 |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1)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冠豪高新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冠豪高新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冠豪高新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冠豪高新利益的行为。 |
| 5 | 承诺公布日期 | 承诺于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申报材料中 |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7 | 履行状况 | 正在履行 |
承诺项9、
| 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承诺主体 | 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 |
| 2 | 主体类型 | 公司控股股东 |
| 3 | 承诺事项 | 再融资承诺 |
| 4 | 承诺内容 | 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1)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第一大股东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冠豪高新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第一大股东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冠豪高新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冠豪高新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冠豪高新利益的行为。 |
| 5 | 承诺公布日期 | 承诺于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申报材料中 |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7 | 履行状况 | 正在履行 |
四、重大资产重组承诺
承诺事项1、
| 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承诺主体 | 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 |
| 2 | 主体类型 | 公司控股股东 |
| 3 | 承诺事项 | 重大资产重组承诺 |
| 4 | 承诺内容 | 为避免同业竞争而做出的承诺:“(1)本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均不与冠豪高新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2)若本公司获得有关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机会,那么本公司将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冠豪高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冠豪高新。本公司获得业务机会并具备转移条件后,应及时通知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尽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独立董事同意)作出决定,并通知本公司是否接受本公司提供的业务机会。如果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本公司,冠豪高新被视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受让权。冠豪高新放弃优先权后,本公司应将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若本公司明确表示,其投资或者收购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系基于本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并且本公司在投资或收购过程中,已做出可以向冠豪高新转让该等业务的安排。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在投资或收购该等业务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该方式应对冠豪高新公平合理)加以解决;若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本公司应将该等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4)本承诺函可被视为对冠豪高新及冠豪高新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 |
| 5 | 承诺公布日期 | 2010 年 12 月 24 日 |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7 | 履行状况 | 正在履行 |
承诺项2、
| 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承诺主体 | 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 |
| 2 | 主体类型 | 公司控股股东 |
| 3 | 承诺事项 | 重大资产重组承诺 |
| 4 | 承诺内容 |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股东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冠豪高新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股东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冠豪高新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冠豪高新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冠豪高新利益的行为。 |
| 5 | 承诺公布日期 | 2010 年 12 月 24 日 |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7 | 履行状况 | 正在履行 |
承诺项3、
| 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承诺主体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2 | 主体类型 | 公司实际控制人 |
| 3 | 承诺事项 | 重大资产重组承诺 |
| 4 | 承诺内容 | 为避免同业竞争而做出的承诺:(1)本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均不与冠豪高新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2)若本公司获得有关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投资机会,那么本公司将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冠豪高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冠豪高新。本公司获得业务机会并具备转移条件后,应及时通知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尽快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独立董事同意)作出决定,并通知本公司是否接受本公司提供的业务机会。如果冠豪高新在双方同意的合理期限内没有通知本公司,冠豪高新被视为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受让权。冠豪高新放弃优先权后,本公司应将该等业务机会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3)若本公司明确表示,其投资或者收购与冠豪高新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系基于本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并且本公司在投资或收购过程中,已做出可以向冠豪高新转让该等业务的安排。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在投资或收购该等业务之日起三年内,采取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该方式应对冠豪高新公平合理)加以解决;若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本公司应将该等业务转让予无关联的第三方。(4)本承诺函可被视为对冠豪高新及冠豪高新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 |
| 5 | 承诺公布日期 | 2010 年 12 月 24 日 |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7 | 履行状况 | 正在履行 |
承诺项4、
| 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承诺主体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2 | 主体类型 | 公司实际控制人 |
| 3 | 承诺事项 | 重大资产重组承诺 |
| 4 | 承诺内容 |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1)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冠豪高新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2)不利用自身作为冠豪高新实际控制人之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冠豪高新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冠豪高新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冠豪高新利益的行为。 |
| 5 | 承诺公布日期 | 2010 年 12 月 24 日 |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7 | 履行状况 | 正在履行 |
五、减持承诺
| 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承诺主体 | 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亚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广东粤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润华置业有限公司五大股东。 |
| 2 | 主体类型 | 公司的主要股东 |
| 3 | 承诺事项 | 减持承诺 |
| 4 | 承诺内容 |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中国纸业投资总公司持有公司93,600,000 股股份、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0,679,680 股股份、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亚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2,941,136股股份、广东粤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302,400 股股份、广州润华置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6,302,400 股股份,上述五大股东于2011 年11 月1 日分别就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相关事项,一致承诺自2011 年11 月1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以低于10.99 元/股的价格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
| 5 | 承诺公布日期 | 2011 年 11 月 2 日 |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2011 年 11 月 1 日至 2013年 5 月 1 日 |
| 7 | 履行状况 | 正在履行 |
六、分红承诺
| 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 1 | 承诺主体 |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2 | 主体类型 | 上市公司 |
| 3 | 承诺事项 | 分红承诺 |
| 4 | 承诺内容 | 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单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的资产处置(收购、出售、置换和清理等)或对外投资事项,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
| 5 | 承诺公布日期 | 2012 年 6 月 13 日 |
| 6 | 承诺履行期限 | 长期有效 |
| 7 | 履行状况 | 正在履行 |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