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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2-052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汉新发电有限公司为湖北汉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12-11-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湖北汉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电集团") ●本次担保额度:4,000万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2年10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汉新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新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汉电集团与兴业银行于2012年10月30日签订的一笔2,000万元的信用证融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汉新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汉电集团与交通银行于2012年10月30日签订的一笔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汉新公司为汉电集团提供上述担保后,累计为汉电集团提供的借款担保总额为4,000万元。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湖北汉新发电有限公司为湖北汉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银行融资担保的议案》(相关担保情况和决议公司已于2012年8月1日、8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2-034、2012-039、2012-042),同意汉新公司为汉电集团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两年,同时,汉电集团对汉新公司进行反担保,其审批程序符合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汉新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担保限额为2,000万元,担保范围为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期间汉电集团与兴业银行在担保限额内签订的全部借款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汉电集团与兴业银行于2012年10月30日签订的《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该笔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以实际发放融资日为准,期限届满日为2013年4月30日;保证期间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 汉新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本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汉新公司与交通银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期限为:不超过24个月,自首次放款日起计,到期日为2014年10月30日。 除上述条款之外,担保协议无其他重要条款。 三、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2012年10月30日,汉电集团与汉新公司签订两份《反担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保障汉新公司担保债权的实现,汉电集团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为本次汉新公司为汉电集团两笔各2,000万元,共计4,000万元的借款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该《反担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担保的债权为:汉电集团与兴业银行签署的《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合同编号: 兴银鄂信用证1210字第10001号)中约定的并由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借款,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2.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汉新公司代汉电集团偿还贷款、利息及其它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3. 提供反担保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 反担保范围:包括《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公司代安华投资和星泰科技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5. 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为违约,汉电集团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划款义务的,每延长一日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汉电集团与汉新公司就交通银行担保借款签订的《反担保保证合同》内容与以上内容基本一致,无明显差别。 除上述条款之外,反担保合同无其它重要条款。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的余额为56,7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129,249.98万元)的43.94%;其中,公司累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44,39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35%;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6,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6,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5%。上述担保都在正常履行之中,无逾期对外担保事项发生。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兴业银行《国内信用证融资主协议》、《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 4.交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反担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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