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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6TitlePh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2012-11-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苏证监公司字[2012]477号)的要求,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股份公司")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本公司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了严格自查。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现相关承诺方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也未出现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的情况。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承诺内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人: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期限:2009年11月6日 至2012年11月6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均遵守了所作的承诺。

  2、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承诺内容:(1)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在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3)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4)遵守证券交易所、发行人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承诺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均遵守了所作的承诺。

  3、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承诺:

  承诺内容:(1)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2)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一年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承诺人: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贸易")、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贸易")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均遵守了所作的承诺。

  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蓝天贸易、蓝海贸易股东承诺:

  承诺内容:(1)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蓝天贸易、蓝海贸易股权不超过本人持有蓝天贸易股权总数的25%;(2)若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则在离职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蓝天贸易、蓝海贸易的股权;(3)若本人从发行人离职,则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蓝天贸易、蓝海贸易的股权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蓝天贸易、蓝海贸易股权总数的50%。

  承诺人: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蓝天贸易、蓝海贸易股东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均遵守了所作的承诺。

  5、其他股份锁定承诺:

  承诺内容:(1)承诺人将所持有的公司股票415,000股(转增前),在按相关法规锁定六个月后再自行锁定十二个月(2011年12月30日至2012年12月30日);(2)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12月30日期间,对外转让上述股票不超过持有股票数量的50%。

  承诺人:李风云

  承诺期限:2011年6月30日至2013年12月30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均遵守了所作的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减少和规范与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作出承诺:

  承诺内容:本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并严格规范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各类关联交易行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股份公司及股份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承诺人: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均遵守了所作的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承诺内容:(1)本公司目前没有从事同股份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承诺维持现有的经营结构,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与股份公司经营的业务实际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新设从事上述业务的子公司、附属企业。(2)如本公司违背上述承诺,股份公司有权要求本公司立即终止同业竞争业务,并赔偿因此给股份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本公司同时应向股份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万元。(3)本公司承诺,不利用其在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损害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其他股东及股份公司债权人的正当权益。(4)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非经股份公司同意,不得撤销。"

  承诺人: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均遵守了所作的承诺。

  3、蓝天贸易、蓝海贸易分别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均出具了不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关联业务的承诺:

  承诺内容:(1)本公司现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未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联的业务。本公司将不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关联的业务,不损害发行人的利益,也不在发行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2)如本公司违背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同时有权要求以该业务项目的市场价格或设立成本价格(以二者孰低为原则)收购该业务项目;(3)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非经发行人同意,不得撤销。"

  承诺人:宿迁市蓝天贸易有限公司、宿迁市蓝海贸易有限公司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公告之日,承诺人均遵守了所作的承诺。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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