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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11-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0版)

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元

认购份额=(990.10+0.32)/1.00=990.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42份基金份额。

4、 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0%。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

本基金认购的申请方式为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具体程序和要求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构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十、 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 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 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1.2%
100万元≤M<500万元0.7%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T)赎回费率
T<1年0.5%
1年≤T<2年0.3%
T≥2年

七、 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一)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申购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400万元和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2申购3
申购金额(元,a)1,000.004,000,000.0010,00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1.2%0.7%每笔1000元
净申购金额(c=a/(1+b))988.143,972,194.649,999,000.00
申购费(d=a-c)11.8627,805.36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e)1.4501.4501.450
申购份额(=c/e)681.482,739,444.586,895,862.07

(三)赎回金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350=13,500.00元

赎回费用=13,500.00×0.5%=67.50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67.50=13,432.50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一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450=14,500.00元

赎回费用=14,500.00×0.30%=43.50元

净赎回金额=14,500.00-43.50=14,456.50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两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2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625=16,250.00元

(四)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申请量占当日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8)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1、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中小板等权重ETF,密切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理念

通过指数化投资,力求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与目标ETF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近的平均收益率,满足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小板等权重ETF、中小板等权重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非成份股、债券、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和增发)、权证、股指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小板等权重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目标ETF的标的指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发生变更时,本基金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应随之变更并公告。

五、目标ETF的投资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目标ETF投资目标: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目标ETF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内容以目标ETF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为准。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中小板等权重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中小板等权重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当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在二级市场买卖中小板等权重ETF或本基金自身的申购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基金经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目标是: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日收益率偏差绝对值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小板等权重ETF、中小板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保留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然后主要通过一级市场将剩余的大部分资产投资于中小板等权重ETF并使该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首次发行或增发等)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目标ETF投资策略

(1)基金组合的构建原则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指定的目标ETF,现时目标ETF仅指中小板等权重ETF。

(2)基金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基金可以以成份股实物形式在一级市场申购及赎回中小板等权重ETF基金份额;本基金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中小板等权重ETF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二级市场上买卖中小板等权重ETF基金份额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本基金作为中小板等权重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成份股实物形式从一级市场申购ETF份额来构建ETF投资组合。不足一级市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的部分可以从二级市场买入ETF份额或者投资于中小板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本基金在二级市场的ETF份额投资将不以套利为目的,作为被动投资的开放式基金,套利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点和运作目的。

(3)基金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基金所构建的ETF投资组合将根据目标ETF的变动而发生相应变化。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和赎回情况、现金头寸,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成份股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的构建原则

成份股组合的构建主要是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和基金组合的构建情况,以抽样复制法构建组合。

(2)股票组合的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以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进行中小板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在综合考虑个股的市值规模、流动性、行业代表性及抽样组合与中小板等权重指数的相关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重点抽样的方法,选择中小板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3)股票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根据所跟踪的中小板等权重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度情况,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对个别成份股,若其存在严重的流动性问题、或者财务风险较大、或者面临重大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本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股,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代替。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通过对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素的综合评估,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短期金融工具等产品的比例。并灵活地采用收益率曲线方法、市场和品种选择方法等以组建一个有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力求这些有效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在一定的风险度下能提供最大的预期收益,或者在确定收益率上承担最小的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属于本基金的辅助性投资工具。本基金将主要运用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7、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控制策略

本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留存现金及债券部分、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投资、基金每日现金流入或流出的建仓或变现策略、股息的再投资策略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上述因素的有效管理,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本基金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定期分析基金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表现的累积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七、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决定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

2、投资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基金经理、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中心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风控经理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八、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等权重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90%-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中小板等权重ETF的联接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十、目标ETF的变更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所联接的目标ETF,以与原目标ETF有类似投资目标的ETF作为新的目标ETF:

1、目标ETF的基金合同终止;

2、目标ETF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3、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股指期货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为10%。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ETF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1.0%
100万元≤M<500万元0.5%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认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2、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1.2%
100万元≤M<500万元0.7%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T)赎回费率
T<1年0.5%
1年≤T<2年0.3%
T≥2年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4、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规则与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与销售有关的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通过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四、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人;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目标ETF;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在于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证券市场中这种不能通过分散化投资而消除的风险,称为市场系统性风险。

二、上市公司风险

市场中可能存在公司质量迅速恶化的上市公司,针对可能投资此类股票而产生的风险,本基金首先在构建股票备选库时剔除此类股票,其次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降低少数出现问题的上市公司对基金资产的影响。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而本基金将应用久期、VAR等指标规避利率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五、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企业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企业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本基金的主要部分债券投资于国债和金融债,其信用风险极低。基金投资的企业债都限定是AAA级以上的债券,控制一定的信用风险。

六、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目标ETF的风险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主要投资对象是目标ETF,因此目标ETF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1)本基金90%以上的净资产投资于目标ETF,目标ETF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的偏离会造成本基金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2)本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本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3)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ETF份额和成份股、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目标ETF份额和成份股及时地转化为现金,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4)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标的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证券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相对于对标的指数的偏离程度。

5、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但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ETF的表现完全一致,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基金赎回采用现金方式,为支付现金赎回款,相比目标ETF,本基金需要保留更多的现金资产;

(2)本基金申购采用现金方式,在利用到账的申购资金投资目标ETF过程中,市场波动等原因会造成本基金与目标ETF表现的差异;

(3)本基金为应对现金申购赎回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此等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ETF的表现。

八、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下转D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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