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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67 股票简称:渤海轮渡 编号: 临2012-008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的公告 2012-11-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山东证监局《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鲁证监公司字[2012]88号)要求,现将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承诺: "除按国家规定转持部分国有股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该承诺限售期将于2015年9月6日到期,承诺在正常履行中。 2、本公司股东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该承诺限售期将于2013年9月6日到期,承诺在正常履行中. 3、本公司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除按国家规定转持部分国有股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该承诺限售期将于2013年9月6日到期,承诺在正常履行中。 4、本公司股东中,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于新建、李兴武、毕建东、展力、贾明洋、王福田、宁武、林家治、李宏祥等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该承诺无履行期限,承诺在正常履行中。 5、本公司股东中,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该承诺限售期将于2013年9月6日到期,承诺在正常履行中。 二、公司股东关于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的承诺 1、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辽渔集团已于2011年4月8日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现时没有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不会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对发行人的持股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 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因此而取得的相关收益将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承诺无履行期限,承诺在正常履行中。 2、公司控股股东辽渔集团已于2011年4月8日向公司出具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公司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化定价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履行回避表决义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该承诺无履行期限,承诺在正常履行中。 特此公告。 渤海轮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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