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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1-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2-054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12年10月31日下午14:00在上海市嘉定区思义路1560号公司变频器新工厂一楼报告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0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0月30日下午15:00至2012年10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于纪德法董事长出差在外,现场会议主持人经由董事共同推举,现场会议主持人由袁忠民董事担任。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1人,代表股份136,920,6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20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21人,代表股份136,871,0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18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49,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4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2年10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发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上海北科良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等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6,912,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9%;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授权股权激励对象所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6,919,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6,919,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36,919,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晓敏、邵彬

  3、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527 股票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12-055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

  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新时达")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下发的《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上市部函[2012]465号)和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纪德法及其配偶刘丽萍、女儿纪翌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作出时间:2009年12月27日

  承诺履行期限:2010年12月24日-2013年12月24日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股东均切实履行承诺。

  2、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以袁忠民先生为代表的26位自然人股东以及上海科升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百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开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作出时间:2009年12月27日

  承诺履行期限:2010年12月24日-2011年12月26日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3、时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纪德法、袁忠民、朱强华、蔡亮、魏中浩、周凤剑、彭胜国、张晋华、沈辉忠、匡煜峰、陈华峰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当时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承诺作出时间:2009年12月27日

  承诺履行期限:2010年12月24日起至相关任期结束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切实履行。

  二、公司上市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做其他承诺

  1.针对可能被追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纪德法、刘丽萍和纪翌承诺:如果发生由于上海市有关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导致国家有关税务主管部门追缴公司(母公司)及部件公司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差额的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意全额承担需补缴的所得税款及相关费用。

  承诺作出时间:2009年12月27日

  承诺履行期限: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切实履行。

  2.针对上海新时达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厂房租赁经营可能带来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纪德法、刘丽萍和纪翌承诺:如果在部件公司与租赁方解除租赁协议的过程中或在相关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完成前,租赁厂房被提前收回,但承诺人没有及时安排落实适当场所作为部件公司临时生产场所及公司的临时仓储场所,导致发生赔偿或损失,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

  承诺作出时间:2009年12月27日

  承诺履行期限: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切实履行。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纪德法、刘丽萍、袁忠民、朱强华、纪翌和张为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在今后的业务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和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承诺作出时间:2009年12月27日

  承诺履行期限:长期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均切实履行。

  三、公司上市后部分股东所做其他承诺

  1、公司股东袁忠民、陈华峰、蔡亮、王春祥、张为、彭胜国承诺:本人所持有的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达"或"公司")限售股股票于2011年12月26日锁定到期后,自愿继续延长锁定期12个月至2012年12月26日。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新时达股份,也不要求新时达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在股份锁定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数量相应调整在锁定期间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新时达股份,将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新时达。

  2、公司股东朱斌承诺:自本人所持有的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达")限售股股票可上市流通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累计出售新时达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新时达股票总数的40%。在此期间若违反上述承诺超量减持新时达股份,将超量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新时达。

  3、公司股东沈辉忠、赵刚承诺:自本人所持有的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达")限售股股票可上市流通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累计出售新时达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新时达股票总数的10%。在此期间若违反上述承诺超量减持新时达股份,将超量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新时达。

  4、公司股东张晋华、胡志涛承诺:自本人所持有的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达")限售股股票可上市流通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累计出售新时达股票数量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新时达股票总数的20%。在此期间若违反上述承诺超量减持新时达股份,将超量减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新时达。

  承诺作出时间:2011年12月26日

  承诺履行期限:2011年12月26日-2012年12月26日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股东均切实履行承诺。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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