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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自营“一增两扩” 可投资新三板

证监会拟修订券商自营业务规定,具备自营资格券商可直接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2012-11-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刘璐

  证券时报记者 刘璐

  近期券商创新好戏连连,昨日新政又落券商自营部门。证监会宣布就修订《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自营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据介绍,本次修订主要是对自营投资品种范围“一增两扩”,增加了新三板证券等,同时,还明确了具备自营资格的券商可以为了投资获利的需要而直接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在投资品种方面,根据征求意见稿,《自营规定》所附《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中规定的证券自营品种增加一类,扩大两类。增加的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即新三板证券。扩大的两类,一是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由部分扩大到全部;二是在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由仅限于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发行的,扩大到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即将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纳入自营投资范围。

  在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监管政策方面,修改后的《自营规定》要求除对冲风险外,只允许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直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券商目前投资金融衍生品的渠道有两个,一是券商出于对冲风险的目的买卖金融衍生品,比如通过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二是设立专门子公司来进行,也即业内俗称的另类投资公司。修改后,明确了具备自营资格的券商可以为了投资获利的需要,直接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的《自营规定》自2011年6月1日开始实施,在拓宽证券公司投资渠道、有效控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及另类投资的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自营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客观需要,需要适当调整、充实。

  该负责人还透露,关于券商自营的净资本指标,证监会正在研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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