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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1-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2-034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1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 总公司企业债券2012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2001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11月8日支付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2001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十五年期)。 3.债券简称: 01三峡债。 4.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5.债券期限:15年,自2001年11月8日至2016年11月7日;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利率5.21%,按年付息。 8.起息日:债券期限内每年的11月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11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2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于2001年12月3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11.证券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代码120102;银行间市场代码7092。 二、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11月7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帐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 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 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帐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三) 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4.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5.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公告、发行章程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五、有关当事人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广晶 联系人:蔡伟伟 联系电话:010-57081535 邮编编码:100038 2.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2层 联系人:赵欣欣、聂磊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邮政编码:100125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洛晶 联系电话:010-88170742 邮政编码:100033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 六、备注 经国务院同意,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2009年9月27日,"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更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2-035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以及关联方履行承诺 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辖区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公司、股东以及关联方已作出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公告如下: 1、为避免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发行上市前,控股股东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不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促使其附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不经营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 2、公司设立时,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诺若公司因葛洲坝电厂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为他人担保事项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在公司实际承担该等责任之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或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将补偿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有关该承诺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3、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和公司在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承诺: 在2015年之前,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不低于55%,但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增加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4、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和公司在《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的相关约定及承诺: (1)鉴于长江三峡技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部分土地相关处置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和公司约定在相关交易条件具备时,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将持有的长江三峡技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出售给公司,公司承诺购买前述股权; (2)根据公司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签署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协议》及《三峡债承接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同意于交割日零时起承继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99、01、02、03四期三峡债各期债券发行文件中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接目标三峡债各期债券截至交割日零时尚未清偿的本金及各期债券最近一次付息日至交割日零时的应付利息,并承诺自交割日起按照目标三峡债各期债券发行文件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兑付义务。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诺,如投资者要求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继续履行兑付义务,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将向该部分投资者履行相应的兑付义务; (3)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诺:对重大资产重组中转让给公司的目标资产中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并具备办证条件的情况下,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将及时协助长江电力及相关公司对上述房屋建筑物办理以长江电力及相关公司为权利人的产权登记手续。如长江电力及相关公司因上述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而遭受任何损失,由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予以补偿; (4)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诺:自长江电力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之股份登记在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名下之日起,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在长江电力重大资产重组中以资产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5)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诺:长江电力重大资产重组后,对于长江电力及其下属子公司存放于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如因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丧失偿付能力导致长江电力及其下属子公司损失,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将自接到通知30日内,按审计结果以现金方式对该损失进行等额补偿。 5、公司与湖北省国资委、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共同承诺:湖北能源置入资产未实现盈利预测数额时,就实际净利润与盈利预测数的差额款,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将按重大资产重组前持有湖北能源的股权比例,在三环股份当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等合法方式向三环股份足额补偿。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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