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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392 股票简称:北京利尔 编号:2012-050TitlePh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公告

2012-11-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辖区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发行时所作承诺

  (一)赵继增上市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每年解除锁定的股份数为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9%。

  3、在北京利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离职后二十四个月内不从事与北京利尔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在离职后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履行期限:2010年4月23日-2024年4月22日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张广智、李苗春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后,每年解除锁定的股份数为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9%。

  3、在北京利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离职后二十四个月内不从事与北京利尔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在离职后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履行期限:2010年4月23日-2023年4月22日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牛俊高、赵世杰、郝不景、汪正峰、张建超、谭兴无、李洪波、丰文祥、寇志奇、何会敏、周磊、戴蓝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后,每年解除锁定的股份数为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6%。

  3、在北京利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离职后二十四个月内不从事与北京利尔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在离职后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履行期限:2010年4月23日-2028年4月22日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毛晓刚、王建勇、刘建岭、杜宛莹、韩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后,每年解除锁定的股份数为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6%。

  3、在北京利尔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离职后二十四个月内不从事与北京利尔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在离职后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履行期限:2010年4月23日-2031年4月22日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五)新疆天图兴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中的287.52万股解除锁定,可转让,持有的其余299.73万股股份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单位持有公司股份中的299.73万股解除锁定,可转让。

  承诺履行期限:2010年4月23日-2013年4月22日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六)王永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中的208.2万股解除锁定,可转让,持有的其余217.05万股股份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中的217.05万股解除锁定,可转让。

  承诺履行期限:2010年4月23日-2013年4月22日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股东追加承诺

  赵继增、张广智、李苗春、牛俊高、赵世杰、郝不景、汪正峰、张建超、寇志奇、谭兴无、李洪波、丰文祥、何会敏、戴蓝追加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北京利尔股票,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北京利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之日(即北京利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报告书公告之日),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北京利尔股票。

  (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指的是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公告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中对应的项目。)

  承诺履行期限:2012年7月27日-北京利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情况报告书公告之日。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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