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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1-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34版)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博盈投资股票情况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向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的6名特定对象发行314,465,300股,募集资金1,499,999,481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博盈投资于2012年10月29日签署《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湖北有限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52,410,900股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合计314,465,300股,6名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进行认购,其中: ■ 若博盈投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博盈投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每股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博盈投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4.77元/股。 若博盈投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三)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根据股份认购合同,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博盈投资的书面缴款通知,在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博盈投资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博盈投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股份认购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1、股份认购合同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正式生效: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会议通过决议批准认购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 博盈投资董事会、股东大会均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3) 本协议经博盈投资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 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均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博盈投资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双方在股份认购合同中同意并确认:除股份认购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外,双方对本次股票认购事宜不再附带任何其他的保留条款和/或前置条件。 (五)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2年10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票,并与博盈投资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2012年10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博盈投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2012年10月30日,博盈投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天津硅谷天堂桐盈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武汉梧桐硅谷天堂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须经博盈投资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公告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上市流通。 (七)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的其他安排 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与博盈投资之间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博盈投资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营业执照; 2、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瑞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江发明) 2012年10月3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瑞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江发明) 2012年10月30日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00076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长沙泽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大道627号湖南长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办公研发楼2-A008房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认购 签署日期:2012年10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盈投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沙泽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长沙泽瑞”)本次所认购股份生效条件如下:长沙泽瑞合伙人会议决议批准长沙泽瑞认购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博盈投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均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5、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博盈投资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6、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长沙泽瑞控制结构图如下: ■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7条和第68条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作为唯一普通合伙人的湖北瑞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长沙泽瑞和长沙泽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方的关联关系情况 长沙泽瑞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除此之外,长沙泽瑞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的股权收购标的“武汉梧桐硅谷天堂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现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现有董事、监事、高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他相关利益安排。 经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沙泽瑞除与长沙泽洺的普通合伙人同为湖南瑞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标的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现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之间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他相关利益安排。该核查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11月5日公告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核查意见》。 长沙泽瑞与长沙泽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合计取得上市公司股票104,821,800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19.01%。鉴于长沙泽瑞与长沙泽洺已出具关于自身定位为财务投资人的特别承诺,长沙泽瑞与长沙泽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引起的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中不视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数不合并计算,分开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引起的各自在上市公司权益变动的情况。上述特别承诺具体内容见本报告“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鉴于发行对象中长沙泽瑞、长沙泽洺、宁波贝鑫、宁波理瑞均已作出特别承诺,若上述四家企业最终成为博盈投资股东,在作为博盈投资股东的期间内,仅作为博盈投资的财务投资者,并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放弃所持博盈投资股权所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不向博盈投资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因此,上述四家企业在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成为博盈投资股东后,其所持股票将不具备表决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英达钢构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将达到15.21%,原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荆州市恒丰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具有表决权的持股比例第二大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将下降至3.08%。 经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英达钢构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将成为博盈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该认定详见2012年11月5日公告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核查意见》。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由博盈投资本次向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的6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引起。 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资金将用于上市公司购买武汉梧桐硅谷天堂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Steyr Motors GmbH增资项目、上市公司技术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旨在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实现上市公司业务转型,充实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保护上市公司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除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股票外,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财务投资者的自身定位,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如下特别承诺: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终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期间内,仅作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放弃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并承诺不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博盈投资股票情况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向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的6名特定对象发行314,465,300股,募集资金1,499,999,481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博盈投资于2012年10月29日签署《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泽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湖北有限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52,410,900股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合计314,465,300股,6名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进行认购,其中: ■ 若博盈投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博盈投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每股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博盈投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4.77元/股。 若博盈投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三)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根据股份认购合同,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博盈投资的书面缴款通知,在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博盈投资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博盈投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股份认购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1、股份认购合同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正式生效: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会议通过决议批准认购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 博盈投资董事会、股东大会均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3) 本协议经博盈投资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 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均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博盈投资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双方在股份认购合同中同意并确认:除股份认购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外,双方对本次股票认购事宜不再附带任何其他的保留条款和/或前置条件。 (五)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2年10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票,并与博盈投资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2012年10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博盈投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2012年10月30日,博盈投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天津硅谷天堂桐盈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武汉梧桐硅谷天堂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须经博盈投资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公告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上市流通。 (七)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的其他安排 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与博盈投资之间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博盈投资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长沙泽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营业执照; 2、长沙泽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泽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 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沙泽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瑞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江发明) 2012年10月3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长沙泽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瑞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江发明) 2012年10月30日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00076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波贝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6-62B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认购 签署日期:2012年10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盈投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贝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宁波贝鑫”)本次所认购股份生效条件如下:宁波贝鑫合伙人会议决议批准宁波贝鑫认购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博盈投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均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5、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博盈投资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6、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宁波贝鑫控制结构图如下: ■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7条和第68条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作为唯一普通合伙人的上海四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宁波贝鑫和宁波理瑞。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方的关联关系情况 宁波贝鑫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宁波理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除此之外,宁波贝鑫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的股权收购标的“武汉梧桐硅谷天堂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现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现有董事、监事、高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他相关利益安排。 经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贝鑫除与宁波理瑞的普通合伙人同为海四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标的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现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之间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他相关利益安排。该核查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11月5日公告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核查意见》。 宁波贝鑫与宁波理瑞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合计取得上市公司股票83,857,400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15.21%。鉴于宁波贝鑫与宁波理瑞已出具关于自身定位为财务投资人的特别承诺,宁波贝鑫与宁波理瑞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引起的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中不视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数不合并计算,分开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引起的各自在上市公司权益变动的情况。上述特别承诺具体内容见本报告“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鉴于发行对象中长沙泽瑞、长沙泽洺、宁波贝鑫、宁波理瑞均已作出特别承诺,若上述四家企业最终成为博盈投资股东,在作为博盈投资股东的期间内,仅作为博盈投资的财务投资者,并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放弃所持博盈投资股权所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不向博盈投资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因此,上述四家企业在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成为博盈投资股东后,其所持股票将不具备表决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英达钢构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将达到15.21%,原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荆州市恒丰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具有表决权的持股比例第二大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将下降至3.08%。 经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英达钢构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将成为博盈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该认定详见2012年11月5日公告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核查意见》。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由博盈投资本次向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的6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引起。 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资金将用于上市公司购买武汉梧桐硅谷天堂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Steyr Motors GmbH增资项目、上市公司技术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旨在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实现上市公司业务转型,充实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保护上市公司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除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股票外,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财务投资者的自身定位,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如下特别承诺: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终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期间内,仅作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放弃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并承诺不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博盈投资股票情况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向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的6名特定对象发行314,465,300股,募集资金1,499,999,481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博盈投资于2012年10月29日签署《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贝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湖北有限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的41,928,700股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合计314,465,300股,6名发行对象全部以现金进行认购,其中: ■ 若博盈投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博盈投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每股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博盈投资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4.77元/股。 若博盈投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三)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根据股份认购合同,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博盈投资的书面缴款通知,在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按照博盈投资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博盈投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股份认购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1、股份认购合同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正式生效: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会议通过决议批准认购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 博盈投资董事会、股东大会均通过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3) 本协议经博盈投资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4) 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均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博盈投资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双方在股份认购合同中同意并确认:除股份认购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外,双方对本次股票认购事宜不再附带任何其他的保留条款和/或前置条件。 (五)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2年10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票,并与博盈投资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2012年10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博盈投资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2012年10月30日,博盈投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天津硅谷天堂桐盈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武汉梧桐硅谷天堂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须经博盈投资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公告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内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或上市流通。 (七)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的其他安排 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未来与博盈投资之间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博盈投资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宁波贝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营业执照; 2、宁波贝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贝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贝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四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朱晓红) 2012年10月3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宁波贝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四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朱晓红) 2012年10月30日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代码:00076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波理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宁波市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6-62D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认购 签署日期:2012年10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号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15号准则》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盈投资”)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理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宁波理瑞”)本次所认购股份生效条件如下:宁波理瑞合伙人会议决议批准宁波理瑞认购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博盈投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均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5、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取得博盈投资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6、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宁波理瑞控制结构图如下: ■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7条和第68条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作为唯一普通合伙人的上海四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宁波贝鑫和宁波理瑞。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方的关联关系情况 宁波理瑞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宁波贝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企业,除此之外,宁波理瑞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的股权收购标的“武汉梧桐硅谷天堂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现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现有董事、监事、高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他相关利益安排。 经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理瑞除与宁波贝鑫的普通合伙人同为海四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标的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现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之间无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及其他相关利益安排。该核查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11月5日公告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核查意见》。 宁波理瑞与宁波贝鑫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合计取得上市公司股票83,857,400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15.21%。鉴于宁波理瑞与宁波贝鑫已出具关于自身定位为财务投资人的特别承诺,宁波理瑞与宁波贝鑫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引起的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中不视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数不合并计算,分开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引起的各自在上市公司权益变动的情况。上述特别承诺具体内容见本报告“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鉴于发行对象中长沙泽瑞、长沙泽洺、宁波贝鑫、宁波理瑞均已作出特别承诺,若上述四家企业最终成为博盈投资股东,在作为博盈投资股东的期间内,仅作为博盈投资的财务投资者,并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放弃所持博盈投资股权所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不向博盈投资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因此,上述四家企业在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成为博盈投资股东后,其所持股票将不具备表决权。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英达钢构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将达到15.21%,原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荆州市恒丰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具有表决权的持股比例第二大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将下降至3.08%。 经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核查,英达钢构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将成为博盈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该认定详见2012年11月5日公告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核查意见》。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由博盈投资本次向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的6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所引起。 博盈投资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资金将用于上市公司购买武汉梧桐硅谷天堂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Steyr Motors GmbH增资项目、上市公司技术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旨在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实现上市公司业务转型,充实上市公司资产规模,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保护上市公司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除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部分股票外,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 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财务投资者的自身定位,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如下特别承诺: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终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期间内,仅作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放弃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并承诺不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下转D36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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