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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1-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提前结束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自2012年11月13日(含当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注:11月12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2年11月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工银14天理财债券发起
基金主代码48512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10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2012年11月7日
赎回起始日2012年11月9日(为认购期基金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工银14天理财债券发起A工银14天理财债券发起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485120485020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注:-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4天开始办理申购。

2、申购份额的计算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2、赎回金额的计算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基金目前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11

联系人:柳剑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本公司已于10月29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

7.1.2 场外代销机构

本次新增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新增办理本基金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和/或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和/或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4、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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