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1-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2-073号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二O一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定于2012年11月9日(周五)召开二O一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2年10月25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二O一二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2-069号)。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2012年11月9日(周五)上午9时30分,会议预定时间半天 4、会议方式 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5、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2年11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因故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受托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6、会议地点 深圳市布吉坂田五和南路49号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坂田分厂。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 2、本次会议的提案 (1)审议《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提案内容详见刊登在2012年10月25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股东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登记时间 2012年11月8日(星期四)上午8:00-11:00时,下午14:00-16:00时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深圳市布吉坂田五和南路 49 号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坂田生产厂四楼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518112,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四、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五和南路 49 号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坂田分厂,邮编:518112 联 系 人:彭晓华 联系电话:0755-28483234 0755-28482022-8102 传 真 号:0755-28483900(传真请注明:转董事会办公室) 五、其他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7日 附:授权委托书式样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或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 2012年11月9日召开的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均代表本公司(本人),其后果由本公司(本人)承担。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签字样本: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签发日期: 2012年 11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2-074号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对公司、股东、关联方及相关主体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股东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丽源祥工贸有限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 现时及将来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权益)从事与通产丽星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目前承诺履行情况:严格履行,未发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期限:任职期间至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目前承诺履行情况:上述承诺正持续履行中,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其他承诺 (一)公司IPO前发行人股东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承诺:如果将来公司因协助冻结深圳石化在公司红利事宜被执行相应款项,将给予公司等额补偿。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目前承诺履行情况:严格履行,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控投有限公司分别于2010年9月27日、2010年9月26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承诺如下: 1、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4、本单位保证严格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单位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2)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3)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牟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 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4)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 立性,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本单位及本单位的关联人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之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并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 6、本单位保证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公开声明与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7、本单位保证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8、本单位同意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 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单位提出的任何问题,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业务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 副本,并委派法定代表人出席本单位被要求出席的会议。 9、本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和保证,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 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或采取的监管措施。 10、本单位因履行本承诺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法院管辖。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目前承诺履行情况:严格履行,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7日 本版导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