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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11-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0版)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2位以内(含第2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差错处理方法

  (1)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休市或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和收益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基金管理人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基金管理人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去尾原则,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27%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08%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 类升级为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中4到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30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考虑市场需要等因素,选择媒介增加披露30日年化收益率,该收益率仅供参考,不作为计算收益的依据,且每个运作期的实际天数与30日可能会存在差异;该披露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的承诺。

  ■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30)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30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立不足30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如有,下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天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九、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而其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定期存款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主体、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5、经营风险

  债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债券发行主体经营不善,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等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标的不能迅速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本基金对银行存款的投资是在充分考虑组合流动性管理需要的前提下,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的投资收益。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会普遍存在债券品种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四)特有风险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原则上每个运作期为1个月,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的月度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在非运作到期日,基金管理人不能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流动性风险。

  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拟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份额,应理解并关注本基金的运作规则、运作期起止日,并及时行使赎回权利。

  2、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赎回或赎回失败,到期的基金份额自动进入下一运作期风险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未有效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或者后续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失败,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在下一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滚动运作的风险。

  3、实际持有时间长度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周末、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每个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一个月。本基金将披露30天年化收益率,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持有期限会有所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投资收益会有可能与基金管理人公布的运30天年化收益率有所差异。

  本基金公布的任何一期30天年化收益率只代表既往运作期的状况,而不代表对未来运作期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4、升级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根据目前的注册登记业务规则,若投资者在升级后仍提交A类份额的赎回(包括转换转出或转托管,下同)申请,将被确认失败,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赎回失败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无法获得目标收益率甚至本金亏损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3、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4、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5、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9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和基金合同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赎回等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方式(可包括纸质、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9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5-28楼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成立时间: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贰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或此类短期理财类产品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下转D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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