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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1-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2版)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状况

根据利安达审计的本公司201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以及经中证天通审阅的本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报表、审计的本公司2011年度和2012年1-9月备考合并财务报表,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2011年度和2012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财务指标本次发行前(合并)本次发行后(备考合并)本次发行前(合并)本次发行后(备考合并)
2012年9月30日2011年12月31日
总资产(万元)152.01863,474.211,068.88817,382.82
总负债(万元)0.29665,863.0040.88641,512.3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0.0031.760.021.57
资产负债率0.19%77.11%3.82%78.48%
 2012年1-9月2011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0.00456,261.62733,208.0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299.5717,359.4946.7216,341.26
每股收益-0.00680.150.00110.1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31%4.65%11.72%

1、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资产负债情况比较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增加幅度较大。根据上市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交易完成后,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本公司的资产总额由本次重组前的1,068.88万元上升至817,382.82万元,增幅达764倍,同时,每股净资产也由交易前的0.02元/股增加到1.57元/股,增幅达78倍;截至2012年9月30日,本公司的资产总额由本次重组前的152.01万元上升至863,474.21万元,增幅达5679倍,同时,每股净资产也由交易前的0.003元/股增加到1.76元/股,增幅达586倍。由于目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上市公司已成为无资产、无业务、无人员的“三无”公司,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大幅上升,虽然公司负债总额也大幅上升,但其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所产生的负债,因此公司的财务安全性有了较大的提高。

2、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盈利情况比较

本次重组前,公司已无正常生产经营业务。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盈利能力已经得到大幅提升。与交易前相比,交易完成后本公司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了349倍,每股收益提高了135倍;2012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359.49万元,每股收益为0.15。由此可见,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将得到明显改善,持续经营能力将显著增强。

(二)业务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原主营业务为粘胶短纤维、粘胶长丝的生产与销售。本次交易完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路桥工程施工和养护施工。

(三)公司治理

本次交易前,本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先后制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上市公司将在维持现有制度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本次交易对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同时,结合路桥工程施工和养护施工行业的特点,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进行调整,推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仍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高速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具有独立经营能力。高速集团已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与本公司做到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五独立”,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

(四)高级管理人员结构

本次交易后,高速集团将依据法定程序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请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并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1、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无具体业务,与控股股东永同昌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本次交易后,高速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与路桥集团不存在同业竞争。同时,为避免本次交易后潜在同业竞争,高速集团及高速投资已作出承诺如下:

(1)高速集团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30个月内对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业务进行整合清理,加强内部控制、降低业务风险、确保项目所处地区支付能力和安全问题达到风险可控制范围,待该等事项实施完毕后按照商业惯例及市场公允价格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依据工程施工业务领域整体上市战略步骤,启动将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注入上市公司的程序。

(2)高速集团及高速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关联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从事与丹东化纤构成竞争的业务,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丹东化纤所从事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未来如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丹东化纤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将把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丹东化纤,由丹东化纤自行决定是否从事、参与或入股该等业务事宜。

2、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无经营性资产和经营业务,与控股股东永同昌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后,高速集团和路桥集团之间的存在的关联交易为:①路桥集团为高速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路桥施工和养护施工方面的劳务服务;②路桥集团向高速集团下属子公司采购沥青等施工材料;③高速集团及其子公司为路桥集团提供担保;④路桥集团向高速集团及其控股的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拆借资金;⑤路桥集团及其子公司租用高速集团及其控股的农投公司的房屋。上述关联交易中,第①项均系历史原因形成,通过招投标确定交易价格;第②、⑤项系根据市场价格定价,交易作价公允,不会产生损害路桥集团利益的情况;第③、④项为高速集团对路桥集团的资金支持。除上述关联交易外,本次交易完成后,路桥集团和高速集团不存在其他的关联交易情况。

为进一步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高速集团出具了《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2)在股东大会对涉及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

(4)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5)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必要之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遵循审议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保证不发生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74号);

2、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公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75号);

3、中证天通(2012)验字第21018号《验资报告》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预登记确认书》;

5、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份限售承诺。

特此公告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 11 月 8 日

    

    

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ST丹化 公告编号:2012-37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股份预登记,公司于2012年11月4日,取得了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由440,700,000元变更如下:

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1,120,139,063元;

公司的实收资本变更为:1,120,139,063元。

特此公告。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 月5 日

    

    

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ST丹化 公告编号:2012-38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全额承继未弥补亏损的影响及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截至2012年6月30日,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77,757,324.91元。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存在未弥补亏损,本公司不能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和通过公开发行证券进行再融资。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工作已经基本完成。2012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新上市公司主体将全额承继原上市公司主体存在的未弥补亏损,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上市公司主体将由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和通过公开发行证券进行再融资。

根据丹东化纤2012年半年度报告和中证天通(2012)特审字第21622号《审计报告》,本公司截至2012年6月30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77,757,324.91元。根据路桥集团2012年和2013年的盈利预测,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新上市公司主体将由于存在上述未弥补亏损而可能无法向股东对其2012年及2013年未分配利润进行现金分红和通过公开发行证券进行再融资。

为保证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高速集团已出具承诺,作为上市公司潜在控股股东,将遵守上市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并承诺本次重组涉及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登记至高速集团名下三个月内,高速集团将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交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并投赞成票。即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修改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同时,作为上市公司潜在控股股东,高速集团将促使上市公司修改其子公司路桥集团公司章程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即将路桥集团的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修改为: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当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在公司盈利年度,公司当年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80%。”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在力求保持公司业绩持续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充分重视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及回报的兑现。具体来说,重组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司未来资金需求、项目收益情况、现金流状况及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和利润分配原则。

特此公告。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5日

    

    

证券代码:000498 证券简称:*ST丹化 公告编号:2012-39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组相关方重大资产重组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10月17日,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74号),核准本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根据《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作出的承诺事项及承诺目前的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人承诺事项主要内容承诺履行情况
高速集团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高速集团因本次交易新增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背该承诺情形。
高速集团关于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函2、高速集团及高速投资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关联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从事与丹东化纤构成竞争的业务,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丹东化纤所从事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未来如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丹东化纤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将把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丹东化纤,由丹东化纤自行决定是否从事、参与或入股该等业务事宜。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高速集团关于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的承诺函4、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5、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发生必要之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遵循审议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保证不发生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高速集团关于“五分开”的承诺函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与上市公司做到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五独立”,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截至目前,上述承诺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高速集团关于持有的路桥集团股权不存在权利限制承诺函高速集团持有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高速集团持有的上述企业股权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或负担,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截至目前,截至目前,路桥集团100%股权的交割已经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承诺已经得到履行。
高速集团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作为上市公司潜在控股股东,将遵守上市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并承诺本次重组涉及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登记至高速集团名下三个月内,高速集团将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交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并投赞成票。即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修改为:“(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同时,作为上市公司潜在控股股东,高速集团将促使上市公司修改其子公司路桥集团公司章程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即将路桥集团的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修改为:“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当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在公司盈利年度,公司当年分配给股东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80%。”截至目前,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高速集团关于本次发行股份拟购买资产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函如果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路桥集团2012年度、2013年度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利润数(以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路桥集团的实际盈利数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中的数字为准)未能达到路桥集团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盈利预测数,则不足部分由高速集团在上市公司当年审计报告出具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全额补偿。截至目前,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高速集团关于本次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承诺在购买资产交割日前,高速集团不得将其持有的路桥集团股权进行再次出售、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包括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权等),亦不就其所持有路桥集团股权的转让、质押、托管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等事宜与其它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易性接触,签订备忘录、合同书、谅解备忘录、或与路桥集团股权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路桥集团股权转让条款的合同或备忘录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在购买资产交割日前,保证对路桥集团履行善良管理义务,不使路桥集团存在或潜在违法违规情形。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高速集团将向上市公司进行赔偿。截至目前,截至目前,路桥集团100%股权的交割已经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承诺已经得到履行。
高速集团关于购买路桥集团应收款项的承诺高速集团将协助路桥集团收回2011年12月31日评估基准日上上述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应收款,若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上述款项不能收回,高速集团将于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款项按评估值以现金等额购回。截至目前,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高速集团关于补偿本次拟购买资产因山东博瑞路桥技术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清算事项而发生的潜在损失的承诺确认鲁桥养护、华立信投资、博瑞路桥已停止经营,正在办理清算手续,并承诺在前述三家公司清算过程中给上市公司所造成的或有损失、义务及相关费用,均由高速集团承担。截至目前,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高速集团关于补偿本次拟购买资产在资产整合过程中潜在损失的承诺路桥集团资产整合中剥离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暂登记于路桥集团名下,但自资产整合基准日2011年12月31日,路桥集团不再享有该等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或承担与此相关的风险,并由资产承接方履行全部管理职责并承担所有变更登记、过户手续等的税费及法律风险和责任,高速集团承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截至目前,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高速集团关于补偿拟购买资产部分构筑物权证瑕疵导致的潜在损失的承诺函截止2014年12月31日,如果上述构筑物仍未取得房屋权证,高速集团将按照上述构筑物注入上市公司时的评估值购买该等构筑物,彻底消除上市公司潜在风险;在上述期间内,如果上市公司因上述构筑物受到行政处罚,或因被限期拆除而导致利益受损时,高速集团将以现金补偿上市公司全部经济损失。截至目前,仍在承诺期内,不存在违背该承诺的情形。
高速集团关于标的资产期间损益的承诺自评估基准日(含当日)至重组交割日(含当日),标的资产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部分归上市公司所有;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高速集团在重组交割日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全额补足。评估基准日至重组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的确定以交割审计报告为准。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运营所产生的盈利已全部归上市公司享有,重组方已经履行了相关承诺。
高速集团关于承担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整合中剥离负债的承诺函承诺在路桥集团资产整合过程中剥离的债务,如相关债务转移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在路桥集团100%股权注入上市公司后,原债权人向路桥集团主张权利的,高速集团应负责立即妥善处理,并自行或保证该等债务的承接方(农投公司等公司)承担该等债务的偿还义务、且不会向路桥集团追索;若路桥集团已自行清偿相关债务或承担相关责任,则高速集团应自行或保证该等债务的承接方及时向上市公司或路桥集团作出全额补偿,无条件确保上市公司及路桥集团不会因原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而承担任何责任、损失或额外风险。截至目前,路桥集团的资产整合中相关负债剥离的相关手续已经完成,承诺已得到履行。

特此公告。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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