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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理财7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11-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3版)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12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QFII资产、QDII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1年末,中国银行各类托管资产规模突破两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2年6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30股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200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面12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18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300指数、嘉实信用债券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泰信中小盘精选股票型、海富通国策导向股票型、中邮上证380指数增强型、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银华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分级、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嘉实安心货币市场、上投摩根健康品质生活股票型、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工银瑞信基本面量化策略股票型、信诚周期轮动股票型、富兰克林国海研究精选股票型、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华宝兴业中证短融50指数债券型、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安双月鑫短期理财债券型、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嘉实优化红利股票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500等权重指数(QDII)、长信标普100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QDII)、信诚全球商品主题(QDII)、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股票型、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建信全球资源股票型等164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021- 51085168

  联系人:殷宇飞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联系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jis.cn

  (8)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环球企业园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5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客服电话:400-88111-77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服电话:95597

  (1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http://jijin.txsec.com

  (1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4008866338

  联系人:周璐 (zhoulu002@pingan.com.cn,0755-22626172)

  网址: www.pingan.com

  (1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021-54509998

  传 真:021-64385308

  (1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 话:021-58870011

  传 真:021-68596916

  (1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王丽

  电 话:021-58788678-8701

  传 真:021-58788678-8101

  (1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 话:0755-33227953

  传 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线: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021- 51085168

  联系人:殷宇飞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人代表:萧伟强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王国蓓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直销柜台为500,000元)5,000,000元(但已持有本基金B 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使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1,000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100份100份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100份5,000,000份
销售服务费0.25%/年0.01%/年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2、若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根据招募说明书约定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2年11月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62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以周为运作周期运作。基金份额持有人只可以在其所持有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方可申请赎回。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不申请赎回,则自动转入下一运作期。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七)认购原则

  1、本基金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6、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同上)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八)认购的数额限制

  1、在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时,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每笔1,000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2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22)/1.00=100,100.22份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周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一周的周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申请。

  在销售机构及注册登记系统等支持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运作期到期日可赎回份额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当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数小于其实际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数,但大于其持有的当日本基金的可赎回份额数时,本基金将按其当日实际可赎回份额数进行确认,超出部分确认失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在代销机构无法查询到在运作期到期日的可赎回份额。鉴于此,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网站设置了专区,份额持有人可凭借用户信息在此登陆,查询其每笔申购的运作期到期日,并以此为基础计算每个运作期到期日的可赎回份额数。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在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5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相应份额于该运作期内的待支付收益

  即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待支付收益。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期、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获得自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期末的基金收益。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投资者A、B分别于2012年5月30日(周三)申购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2年5月31日至2012年6月6日(周三),共7天;第二个运作期为2012年6月7日至2012年6月13日(周三),共7天。第一个运作期的收益率为0.08%(运作期年化收益率为4.258%),第二个运作期的收益率为0.07%(运作期年化收益率为3.716%)。

  (1)若投资者A于2012年6月6日(周三)提出赎回全部可赎回份额申请,则该投资者可获得相应份额与1.00元/份之积及相应份额于第一个运作期的待支付收益(10,000份*1.00元/份*0.08%),即:

  10,000份*1.00元/份+10,000份*1.00元/份*0.08%=10,008元

  (2)若投资者B若未于2012年6月6日(周三)提出赎回申请,则第一个运作期收益结转后,基金份额变为10,008份(10,000份* (1+0.08%))。

  若投资者B于2012年6月13日(周三)提出赎回全部可赎回份额申请,则该投资者可获得相应份额与1.00元/分之积及相应份额于第二个运作期的待支付收益(10,008份*1.00元/份*0.07%),即:

  10,008份*1.00元/份+10,008份*1.00元/份*0.07%=10,015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依据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发生上述(1)-(4)、(6)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工作日办理。转入下一工作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力争成为投资者短期理财的理想工具。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7 天。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同时,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结合对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期,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1)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预期分析

  通过对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政策取向等跟踪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考察指标包括: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债券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合理预期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据此决定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结合利率预期分析,合理运用量化模型,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在127天以内,以规避较长期限债券的利率风险。当市场利率看涨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种,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当市场看跌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作为现金管理工具,货币市场基金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从流动性的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面、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寻找平衡,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从收益性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回避信用违约风险。对于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本基金也可以进行配置。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本基金通过分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上的跨期限套利等。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跨市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购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7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为控制对手方风险,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资格以及QFII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6)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天):

  ■

  (下转D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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