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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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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理财7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11-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信诚理财7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6日证监许可[2012]1462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 本基金类别为债券型,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2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22日,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平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代销网点销售认购本基金。

  5.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法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6. 投资人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时可同时办理认购申请。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本公司的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须重复开户。

  7.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 元。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8.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9. 销售网点(指代销网点和/或直销网点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况。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的《信诚理财7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1. 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业务办理日期和具体时间等事项以各代销机构在其各销售城市当地的公告为准。

  12.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代销机构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3. 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14.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或021-51085168咨询购买事宜。

  15.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信诚理财7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 550012,B类 550013)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六)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销售渠道与销售地点

  1、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平台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电话:021-68649788

  直销中心传真交易专线:021-50120895

  客服电话:400-666-0066或021-51085168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2、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3、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由该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八)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2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22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九)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但将收取销售服务费。

  (1)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2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22)/1.00=100,100.22份

  (2)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在募集期内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

  2、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000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4、募集期内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其中机构投资者需在其首次办理开户和认购的销售网点办理重复认购。

  三、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2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21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2012年11月22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 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C. 指定银行账户实名制凭证;

  D.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投资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填妥的经投资人/代办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留存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原件及复印件。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资金专户。

  A. 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31001550400050007459

  B. 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 号:1001141529025700738

  C. 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03492300040004652

  D. 中信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7311010187200000315

  3)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 《基金交易申请表》;

  B.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C. 《基金授权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情况);

  D. 《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适用于传真交易)。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3、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5:00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也不接受顺延受理认购申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 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7个工作日内(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投资人可以就已到账资金再次提出认购申请,未再次提出认购申请的由本公司将认购款划往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机构投资者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2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21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2012年11月22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手续:

  A.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有有效的年检记录);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B.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C.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D. 制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E. 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F.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G. 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或负责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提交)

  H. 预留印鉴卡;

  本公司需要留存的材料为: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还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填妥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负责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非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时提交);预留印鉴卡。

  2) 认购资金的缴付

  以电汇或支票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开立的下列直销资金专户。

  A. 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31001550400050007459

  B. 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 号:1001141529025700738

  C. 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03492300040004652

  D. 中信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7311010187200000315

  4)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 《基金交易申请表》;

  B.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C. 《基金授权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情况);

  D. 《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适用于传真交易)。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A. 中国建设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31001550400050007459

  B. 中国工商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账 号:1001141529025700738

  C. 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帐 号:03492300040004652

  D. 中信银行

  户 名: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

  账 号:7311010187200000315

  3) 认购申请: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A. 《基金交易申请表》;

  B. 银行付款凭证/划款回单联复印件;

  C. 《基金授权委托书》(适用于代理情况);

  D. 《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适用于传真交易)。

  投资人开户的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3、注意事项:

  1) 认购申请当日下午5: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 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5: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本公司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退回,投资人可在退回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再次提出认购申请(届时募集期已结束的除外)

  (三)直销网上交易流程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2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22日(周六、周日照常受理认购)。

  2、开户及认购程序:

  开户流程:

  (1)登陆信诚基金网上直销网址,选择"新开户"选项

  (2)阅读风险提示函,并签订网上直销协议

  (3)选择银行卡,输入个人信息

  (4)用户将连接至指定银行的专门页面进行资料验证操作

  (5)完成验证后输入个人信息,开户成功

  (6)新用户第一次登录时,系统会要求投资人进行风险测评

  认购流程:

  (1)登陆信诚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2)选择需认购的产品,点击"认购"选项

  (3)输入认购金额

  (4)确认认购金额

  (5)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卡、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开通的天天盈账户用户将连接到银行或账户验证密码,招商银行卡用户将自动扣款,认购完成

  3、信诚基金网上直销网址为 : https://trade.citicprufunds.com.cn/

  4、支持的银行卡及账户种类:

  (1)建设银行银行卡(该银行卡需办理USB KEY证书并开通网上交易)

  (2)农业银行银行卡

  (3)招商银行银行卡

  (4)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开通的天天盈账户

  5、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下午3:00之前,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在募集期截止日下午3:00之前认购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也不接受顺延受理认购申请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四、代销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中国银行

  1、个人投资者

  1)办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6:00(周六、周日部分网点只受理个人投资者业务申请)。

  2)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下转D16版)

   第A001版:头 版(今日64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专 题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创业·资本
   第A008版:基 金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公 司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专 题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数 据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行 情
   第C008版:数 据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第D025版:信息披露
   第D026版:信息披露
   第D027版:信息披露
   第D028版:信息披露
   第D029版:信息披露
   第D030版:信息披露
   第D031版:信息披露
   第D032版:信息披露
   第D033版:信息披露
   第D034版:信息披露
   第D035版:信息披露
   第D036版:信息披露
   第D037版:信息披露
   第D038版:信息披露
   第D039版:信息披露
   第D040版:信息披露
   第D041版:信息披露
   第D042版:信息披露
   第D043版:信息披露
   第D044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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