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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4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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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1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5版)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严格履行《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10%;

  (13)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总经理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2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49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中国建设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东

  成立时间: 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0-83936180、4006135888

  电话:020-83282950

  传真:020-83283445

  联系人:潘晓毅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7596219

  客服电话:95533(全国)

  网址:www.ccb.com

  (2)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全国)

  网址:www.bankcomm.com

  (3)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4)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熙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47892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5)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河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6161

  客服电话:95521(全国)

  网址:www.gtja.com

  (6)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王立群

  电话:021-23219286

  客服电话:95533(全国)、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7)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8)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霍晓飞

  电话:021-50586660-8644

  客服电话:400-888-8588、0519-88166222(常州地区)、021-52574550(上海地区)、0379-64902266(洛阳地区)

  网址:www.longone.com.cn

  (9)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10)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1)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二钢

  电话:010-8518823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展恒基金理财平台(www.myfund.com)

  (12)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天天基金网(www.1234567.com.cn)

  (13)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层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张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14)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蒋章

  电话:021-58870011-6618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好买基金网(www.ehowbuy.com)

  (15)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12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751-28829790

  客服电话:4000-766-123、0571-28829123

  网址:数米基金网(www.fund123.cn)

  (1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长量基金销售网(www.erichfund.com)

  (17)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网址:同花顺基金销售网(www.ijijin.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3284983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傅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601-605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欧阳兵、陈进学、唐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电话:021-63391166

  邮编:200002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宁、黄毅杰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认(申)购、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首次认购A类基金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投资者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类别最低认/申购金额(元)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元)基金账户最低保留基金份额余额(份)销售服务费
A级1,0005005000.25%
B级5,000,0005005,000,0000.01%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500万份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当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500万份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投资人在提交认/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所认/申购基金份额的代码(A级、B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所提交的认/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其最终获得的是A级还是B级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12] 1444 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目标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500元人民币;首次认购本基金B 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500元人民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A级基金份额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B级基金份额最低认购金额为500万元。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采用截尾原则处理,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2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22)/1.00=100,100.22份

  (十二)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人首次认购A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B级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每次追加认购A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每次追加认购B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

  (十三)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备案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一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A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B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500份,若某投资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5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50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

  3、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为500万份,低于500万份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1.0000元,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截尾原则处理,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截尾原则处理,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为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100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000=1,000,000.00份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0份,未付收益为人民币1,000元,T日该投资人赎回500,000份,所以:

  赎回金额=500,000×1.0000=500,000.00(元)

  例2:投资人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0份,未付收益为-1,000元人民币,T日该投资人赎回500,000份,此时,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500,000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T 日的未付收益-1,000元人民币,所以:

  赎回金额=500,000×1.0000=500,000元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例3:投资人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0份,未付收益为-10,000元人民币,T日该投资人赎回999,000份,此时,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1,000份,按照1.00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10,000元人民币,则:按照赎回份额占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结转累计至T日的未付收益、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10,000×(999,000/1,000,000)=-9,900元

  赎回金额=999,000×1.0000-9,900=989,100元

  (2)全部赎回

  投资人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4: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1,000,000份,未付收益为1,000元人民币,T日该投资人全部赎回,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00+1,000=1,001,000.00(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人民币,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截尾原则处理,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净值1.0000元人民币,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截尾原则处理,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包括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范围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以打造“现金管理工具”为定位,坚持现金增利的投资理念,充分利用多样化的货币市场工具,在力保基金资产本金安全、维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把握投资机会,追求稳定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对各类可投资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和选择。本基金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在风险与收益的配比中,力求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并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具体投资策略包含以下几个层面: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然后形成利率动态预期,进而调整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分析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通货膨胀、GDP 增长、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政府宏观政策导向等因素进行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对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等微观层面的因素进行考察,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以此决定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2)久期管理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收益率下降时,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合理配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并获得投资收益。本基金将对市场资金面、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在高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寻找平衡,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以获取较高回报。

  3、债券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安全性为第一考量,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回避信用违约风险。本基金还可配置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寻找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价格被低估品种。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对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使得基金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需求。

  5、逆回购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季节性需求、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即:

  (1-利息税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流动性与收益性相平衡的投资工具,是储蓄存款的良好替代品种,所以投资业绩基准确定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本比较基准与货币市场工具的收益率有一定的相关性,能够反映货币市场的收益率水平。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有价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他资产和承担的负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错误。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7日年化收益率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3)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4)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下转D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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