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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2-063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1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12年10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2年11月13日(星期二)上午9:30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上屋彩虹工业城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李化春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份157,83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57,839,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57,839,0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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