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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1 证券简称:达实智能 公告编号:2012-055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11-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1月13日上午9: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达实智能大厦3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形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磅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1,926,46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4.0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与宋俊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91,926,46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份91,926,468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上述事项的详细情况,请见2012年10月27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及宋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备查文件 1、《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1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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