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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ST钛白 公告编号:2012-122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2012-11-1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年11月30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天水二一三机床电器厂兰州天兰机电产品经营部对被申请人中核钛白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中核钛白重整,同时指定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详见本公司2011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编号为2011-69号公告的内容)。 2012 年 7 月 31 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下称嘉峪关法院)做出(2012)嘉破字第 01-5 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终止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重整计划》已于2012年8月2日在《证券时报》和《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期限为4个月,自2012年7月31日起至2012年11月31日止,由中核钛白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截止 2012 年 10 月 12 日,本公司已完成了破产重整计划中确定的应清偿的各种债务的清偿工作,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基本结束。10 月 15 日,公司管理人向嘉峪关法院提交了相关文件,申请法院出具本次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2012 年 10 月 16 日,公司收到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证明本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2012年10月31日,管理人向嘉峪关法院提交了申请书,请求法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2012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嘉峪关法院(2012)嘉破字01-08号《民事裁定书》。嘉峪关法院认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核钛白)债权已按照重整计划确定的清偿比例支付给债权人;中核钛白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信达)转让的股权已全部过户给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支持重整计划执行的资金已支付;应由中国信达承担的与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相关的专项用于提高小额债权清偿比例的1700万元已从股权转让款中支付;中核四O四有限公司承担的用于提高小额债权清偿比例的300万元也已全部支付;中国信达应承担与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相关的费用13110.8507万元用于中核钛白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款已从股权转让款中支付给职工;在扣除前述费用之后,中国信达已将股权转让实际收入10427.2959万元中的10200万元借给中核钛白执行重整计划,其余227.2959万元应当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信达。 综上,嘉峪关法院确认《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在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按照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0万元,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2)嘉破字第01-08号《民事裁定书》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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