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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35 证券简称:*ST科健 公告编号:KJ2012-51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整计划延长执行期限和监督执行期的公告 2012-11-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10月17日,深圳中院作出(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1年10月17日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管理人;2012年5月18日, 深圳中院作出 (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12年10月30日,公司因所持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等资产尚未处置、股东让渡的股票尚待解除质押和冻结、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工作仍在处理中,上述工作无法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完成,因此向深圳中院提出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2012年11月15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58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中科健重整计划》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中科健负责执行,执行期限为自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六个月,执行完毕的标准为普通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方式获得清偿的货币和股票已划入债权人指定的帐户,预留或者提存的资金和股票已划入管理人专用帐户。如非因债务人原因无法如期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的,中科健可向深圳中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并根据法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深圳中院认为,由于重整计划的执行涉及中科健所持有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等资产处置、中科健股东让渡的股票解除质押和冻结、中科健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工作,完成上述事项还需要一定的工作时间,因此中科健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有事实依据,且该申请并未改变重整计划的实质内容。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及各方权利主体的权益,对中科健根据《中科健重整计划》提出延长执行期限的申请,深圳中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3年2月18日。 深圳中院还同时作出了(2011)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5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中科健管理人提交的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裁定将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延长3个月至2013年2月18日。 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对重整计划执行工作力度,力争在法院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公司董事会将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1月1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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