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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179)

2012-1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编者按: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帮助广大投资者了解相关内容,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期就该通知相关内容进行专题解答。

  问:请问深沪股市将实施新的股息红利税,是吗?

  答:是的。根据2011年11月16日发布的“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2]85号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问:股息红利所得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答:《财税[2012]85号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条款,个人红利税需按20%的比例缴纳。前述差异化征收方法简单说来分三个时段标准征收:(1)持股在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2)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3)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也就是说,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税负越低。

  问:持股期限定义是怎样的?具体持股期限如何计算?

  答: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根据《财税[2012]85号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问:个人投资者如何缴纳相关税款?

  答: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问:对于存在先后买卖的股票,如何计算所持股份的期限长短?

  答: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问: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缴纳股息红利?

  答:主要按两种标准缴纳:

  (1)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在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前述《财税[2012]85号通知》的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2)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10%的标准缴纳股息红利所得。

  上述所称限售股,具体指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问: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也按新规定征收?

  答:是的,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也按照前述《财税[2012]85号通知》的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答:《财税[2012]85号通知》中的“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具体包括:

  (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3)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4)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5)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6)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7)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8)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9)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10)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11)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12)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问:转让股票包括哪些情形?

  答:《财税[2012]85号通知》中的“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其中转让股票包括以下情形: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二)协议转让股票;

  (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四)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五)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八)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问:我在2013年1月1日前即持有某只上市公司股票,而公司在该日之后实施股息红利分派,这种情况下按什么标准计征红利所得?持股时间如何计算?

  答: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2]85号通知》的规定执行。《财税[2012]85号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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