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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8 证券简称:桂林旅游 公告编号:2012-054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七星景区门票价格调整的公告 2012-11-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2年5月,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第一大股东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签署了《桂林七星公园部分景区合作建设协议》,本公司2002年投资7,000万元与总公司合作建设其所属的七星公园(即七星景区)。合作期内,本公司所获公园门票收入分成以购票入园实际游客数量×7元/人次为标准计算。根据协议,自2003年1月1日起,如遇七星公园门票提价,按照门票提价的增幅比例,本公司获得相同增幅比例的门票分成收入。经桂林市物价局批准(市价字[2004]5 号),七星公园门票自2004 年4 月1 日起从20 元提至35 元,本公司所获公园门票收入分成自2004 年4 月1 日起提至12.25元/人次。 2012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总公司《关于七星景区门票价格调整的函》(桂旅总函[2012]14号),该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桂林市物价局市价行审字[2011]20号文件,桂林市七星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到55元/人次(含价格调节基金5元/人次),调整后的门票价格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2、七星景区自2012年2月1日起对散客执行55元/人次的门票价格,对团队游客仍执行35元/人次的门票价格。自2012年5月1日起,对团队和散客执行55元/人次的门票价格。 3、按双方签署的《桂林七星公园部分景区合作建设协议》,总公司给予本公司的七星景区门票分成于2012年2月1日起部分执行,即散客按19.25元/人次,团队按12.5元/人次计算分成金额;自2012年5月1日起全面执行,即团队和散客均按19.25元/人次计算分成金额。 公司2011年度获得的七星景区门票收入分成为853万元,收益611万元。按上述七星景区门票收入分成标准,公司预计,2012年度本公司获得的七星景区门票收入分成为800万元~900万元,收益600万元~700万元。 此外,依据桂林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梦幻云峰·太平仙境"试行门票价格的批复》(市价行审字【2011】23号)、《关于核定象山景区、"梦幻云峰·太平仙境"联票价格的批复》(市价行审字【2011】24号)、《关于重新核定象山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市价行审字【2012】8号),桂林市象山景区(即象山公园)门票自2012年1月5日起实行象山景区、"梦幻云峰·太平仙境" 联票价格。根据本公司2002年5月与总公司签署的《桂林象山景区象山景点合作建设协议》,经双方认可,本公司对象山景区的门票收入分成标准仍按8元/人次执行,维持不变。 备查文件: 《桂林旅游发展总公司关于七星景区门票价格调整的函》(桂旅总函[2012]14号)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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