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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添金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11-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图13-1: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策略确定流程图

  (上接D10版)

  1)投资人在进行季季添金的认购时,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季季添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每笔1,000 元人民币。

  2)投资人在进行岁岁添金的认购时,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岁岁添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低认购金额为每笔5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包括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季季添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3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岁岁添金在任一运作周年内封闭运作,仅在每个运作周年到期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具体开放日的确定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的“季季添金的开放日”、“岁岁添金的开放日”的相关内容。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基金管理人决定顺延本基金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某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开放日发生上述某类份额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并顺延情形的,该运作周年最后一日亦顺延至开放日,下一运作周年的起始日为该顺延后的开放日次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季季添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岁岁添金采用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正常情况下,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注册登记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季季添金或岁岁添金的每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

  在任一运作周年的前三个季季添金的开放日(T日)提出的对于季季添金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季季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经确认有效的季季添金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季季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大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不超过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在任一运作周年的第四个季季添金的开放日,即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共同开放日(T日)提出的对于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等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小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季季添金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并对岁岁添金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季季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岁岁添金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等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岁岁添金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季季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岁岁添金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仍小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岁岁添金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等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岁岁添金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强制赎回;

  (3)在对季季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岁岁添金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此时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大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按照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等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岁岁添金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而不会对岁岁添金既有的份额余额进行强制赎回。

  如果对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大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岁岁添金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并对季季添金分以下三种情形进行处理:

  (1)在对岁岁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季季添金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等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季季添金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

  (2)在对岁岁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季季添金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仍大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对季季添金的有效申购申请全部不予确认,并按照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等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进行按比例强制赎回;

  (3)在对岁岁添金的有效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如果仅对季季添金的有效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此时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小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按照季季添金的份额余额等于岁岁添金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原则,对季季添金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按当日申请比例进行成交确认,而不会对季季添金既有的份额余额进行强制赎回。

  每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网点申购季季添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已有认购季季添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通过代销网点申购岁岁添金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岁岁添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最低申购金额为每笔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3、季季添金或岁岁添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季季添金的申购费率为0。

  岁岁添金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岁岁添金的申购费率为: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0.60%
100万≤M<200万0.40%
200万≤M<500万0.20%
M≥500万1000元/笔

  岁岁添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岁岁添金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申购费率,并另行公告。

  2、赎回费率

  季季添金的赎回费率为0。

  岁岁添金的赎回费率为0。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季季添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在季季添金的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季季添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5000 份

  (2)岁岁添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岁岁添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岁岁添金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在岁岁添金的开放日,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岁岁添金,对应费率为0.6%,假设申购当日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08=98,614.6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岁岁添金,假设申购当日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元,则可得到98,614.66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季季添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季季添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000

  (2)岁岁添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岁岁添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T日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在岁岁添金的开放日,某投资人赎回500,000 份,假设申购当日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总金额=500,000.00×1.008=500,400.00 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季季添金或岁岁添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下一个相应的季季添金或岁岁添金的开放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季季添金或岁岁添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暂停或顺延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发生上述(1)-(3)、(5)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或顺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依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季季添金及岁岁添金(如有)的净赎回金额合计(包括季季添金自动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在开放日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力争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回购、银行定期存款、中期票据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规法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依照本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定。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主,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平、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税收等因素,研究各投资品种的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资产配置策略,以获取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潜在收益。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对于普通债券,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采用目标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利差策略、流动性管理、相对价值配置等策略进行主动投资。

  1)目标久期控制

  本基金将根据分级基金的剩余运作期限以及宏观经济因素(包含消费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品价格指数、货币供应量等)与不同种类债券收益率之间的数量关系,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央行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等众多因素的分析来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在上述基础上,本基金将运用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等配置方法,从而确定短、中、长期债券的配置比例。

  3)信用利差策略

  信用债券的收益率主要由基准收益率与反应信用债券信用水平的信用利差组成。

  基准收益率由宏观经济因素及市场资金状况等决定。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环境与市场供需状况两个方面对市场整体信用利差进行分析。首先,对于宏观经济环境,当宏观经济向好时,企业盈利能力好,资金充裕,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收窄;当宏观经济恶化时,企业盈利能力差,资金紧缺,市场整体信用利差将可能扩大。其次,对于市场供给,本基金将从市场容量、信用债结构及流动性等几方面进行分析。

  而信用利差受市场整体信用水平、个券信用影响。本基金通过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融资能力、抗风险能力、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及债券的信用级别。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对流动性进行积极管理以应对:a、季季添金每3个月开放时可能的净赎回;b、岁岁添金每一年开放时可能的净赎回。在预期份额持有人净赎回比例较高时,本基金将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应对大量赎回产生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将通过发行量、前一个月日均成交量、前一个月的交易频率、买卖价差、剩余到期期限等指标甄别个券的流动性。

  5)相对价值配置

  本基金将对市场上同类债券的收益率、久期、信用度、流动性等指标进行比较,寻找其他指标相同而某一指标相对更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并进行投资。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采用数量化的定价模型跟踪债券的价格走势,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对象以获得稳定收益。

  3、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基金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谨慎投资。

  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限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谨慎原则确定本基金衍生工具的总风险暴露。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信标普债券指数系列最早由中信证券于2000年推出,现已正式纳入中信标普指数体系。该指数系列包含5个独立的固定收益指数,它们是中信标普国债指数、中信标普企业债券指数、中信标普可转换债指数、中信标普银行间债券指数以及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旨在追踪中国的国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市场,它涵盖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上市的债券。该指数已成为广为机构投资者认可的投资中国固定收益市场的基础指标,并且它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获得指数数据,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的债券研究和投资组合确立过程图示如下:

  图13-1: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策略确定流程图

  ■

  根据本基金债券投资的定位,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流程为:

  步骤一、债券投资整体战略性配置。通过分析未来利率走势,在匹配投资期限和债券久期的基础上,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现金和回购的比例;

  步骤二、债券投资战术性类属配置。在战略性配置基础上,根据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动态变动分析,结合其它短期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战术性配置与调整,决定债券投资在银行间和交易所等市场的比例;同时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变化预期,调整各债券类属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步骤三、债券的个券选择。根据分析师、基金经理对个券的风险收益分析、流动性分析、敏感性分析和久期管理等选择主要投资的个券;

  步骤四、由基金经理决定具体投资执行计划并由交易部门实行投资;

  步骤五、对所有投资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并对投资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其评价结果均将作为重要的反馈信息反馈到投资团队,以对投资策略进行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其中,基于本基金的分级机制和收益规则,季季添金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岁岁添金为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权证等)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5)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2、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3、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4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季季添金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8%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季季添金的销售服务费

  季季添金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35%,岁岁添金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在通常情况下,季季添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季季添金资产净值的0.3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季季添金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季季添金前一日资产净值

  季季添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一)季季添金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3个月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季季添金。

  3、折算基准日

  假设季季添金的开放日为T日,则折算基准日为T日,即季季添金的开放日和折算基准日为同一工作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季季添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季季添金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季季添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季季添金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季季添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季季添金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季季添金的份额数×季季添金的折算比例

  季季添金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季季添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季季添金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折算

  1、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年折算一次。

  2、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岁岁添金。

  3、折算基准日

  假设岁岁添金 的开放日为T日,则折算基准日为T-2日。

  4、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岁岁添金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岁岁添金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岁岁添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岁岁添金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岁岁添金的份额数×岁岁添金的折算比例

  岁岁添金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岁岁添金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岁岁添金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首次办理季季添金的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首次办理季季添金的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季季添金、岁岁添金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季季添金、岁岁添金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季季添金或岁岁添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季季添金或岁岁添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季季添金年约定收益率的设定及其调整;

  24、每个开放日日终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份额配比;

  25、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6、发生对季季添金份额的强制赎回;

  27、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四)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季季添金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季季添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3个月开放一次,季季添金的持有人只能在季季添金的开放日赎回。在非季季添金的开放日,季季添金的持有人将因不能赎回季季添金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季季添金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季季添金的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流动性风险。

  (2)利率风险

  在季季添金的每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该开放日次日起适用的季季添金的年约定收益率。如果该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利率下调,季季添金的年约定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调整;如果利率上调没有发生在该日,季季添金的年约定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前的第二个工作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巨额赎回风险

  在季季添金的每个开放日,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本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延期支付,季季添金的持有人将因此而承担延期支付所导致的风险。

  (4)开放日不能完全赎回的风险

  在季季添金的每个开放日,季季添金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季季添金的持有人可能面临不能赎回由于折算而新增的这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季季添金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季季添金的约定收益,在极端情形下,比如基金资产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时,季季添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强制赎回风险

  任一运作周年到期日为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份额共同开放申购赎回的日期。当日,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恢复基金份额配比目标值,需要对季季添金和岁岁添金的份额配比进行比例控制(7:3),因此,季季添金或岁岁添金持有人均有可能面临既有份额被强制按比例赎回的风险。

  2、岁岁添金的特有风险(下转D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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