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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0 证券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2—062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11-2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增加、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11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00开始,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11月25日—11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1月2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1月25日下午15:00—11月26日下午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12年11月20日(星期二)。 (三)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十里堡北里28号北京丽景湾国际酒店 (四)会议召集人: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名,代表股份252,972,0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8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数195,087,2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2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人,代表股份数57,884,8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 (二)董事长傅军先生因工作在外未能亲自出席,委托副董事长李建刚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提案进行了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注:本次审议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联不动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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