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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7 股票简称:金叶珠宝 公告编号:2012-62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与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诉讼二审判决的公告 2012-11-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深圳九五投资有限公司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979号的《民事判决书》,主要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静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九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五公司") 原审第三人: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北京京通海投资有限公司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0年8月4日,中静公司、九五公司签订《S*ST光明重组合作协议》。2011年1月28日,中静公司以九五公司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于2010年8月23日与S*ST光明的控股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成《重组框架协议》,之后一直拒绝及排除其参与S*ST光明重组项目为由,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1年7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00号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静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81,800元,由原告中静公司负担(内容详见2011年8月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035)。 一审判决后,中静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二审判决情况 2012年11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979号判决如下: 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 2、深圳九五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均由深圳九五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任何影响。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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