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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99 证券简称:*ST赣能 公告编号:2012-31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2-11-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2年11月26日以书面及传真方式发出,会议于11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11名董事参与表决,与会人员经过认真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制定《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的议案;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的要求,为规范公司内控自我评价的范围、组织机构、内容、形式、程序及评价报告,结合本公司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的要求,同意公司制订的《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二、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制定《发展战略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的要求,为规范公司发展战略的规划、决策和实施,提升战略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实现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规范战略管理流程,结合本公司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的要求,同意公司制订的《发展战略管理制度》。 三、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议案; 为了规范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制度、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汇总公司已执行的各项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同意公司制订的《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四、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制定《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有效开展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提高效益,保障股东利益,根据国家有关预算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的要求,同意公司制订的《全面预算管理办法》。 五、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公司关于制定《反舞弊及投诉举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配套指引的要求,为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员工或外部第三方正常行使举报、投诉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降低公司风险,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制订的《反舞弊及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六、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部分内容的议案; 《总经理工作细则》第十条第二款后新增:"(三)签署或授权特定人员签署在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预算)范围内、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合同(如采购原材料、燃料、零配件、备品备件以及销售产品等合同);" 原第十条第三款至第十一款顺延。 七、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议案; 1、《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原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发生各项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时,必须报公司审批。"修改为:"各单位发生各项固定资产处置事项(不含盘亏)时,单项固定资产原值超过5万元的(含5万元),报公司审批;5万元以下的,报公司备案。" 2、《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七章后新增:"第八章 固定资产保险"章节,主要是对除车辆以外财产保险进行了相关规定。 主要条款:"财务部为固定资产保险的牵头部门,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配合固定资产保险的投保,以及具体承办事故理赔等相关事宜。 保险合同经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后,按公司合同会签程序审批后生效,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保费的支付。 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应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鉴定,各单位都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理赔申请。" 八、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资产减值损失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议案; 《资产减值损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后新增第四款:"公司应收款项按账龄对应的计提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不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原第二十三条第四款顺延。 九、以11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部分内容的议案; 1、《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原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总经理受董事会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修定为:"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公司总经理受董事会委托具体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2、《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原第二十二条:"审计项目由审计机构负责人确定。立项后,组成审计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 修定为:"审计项目应依据年度审计计划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项目立项。立项后,组成审计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原第二十二条第六、七款:"6、审计终结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小组讨论通过及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7、被审计单位提出了书面意见的,审计小组应认真研究核实;审计报告如有修改,按前款程序重新审定,报公司总经理签批,并根据需要抄送被审计单位或公司其他相关部门。" 修定为:"6、审计终结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小组讨论通过及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7、被审计单位提出了书面意见的,审计小组应认真研究核实;审计报告如有修改,按前款程序重新审核。如果内部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结果仍然存在意见分歧,审计报告可以说明分歧的具体情况和原因。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可以作为附件收进审计报告,也可以直接在报告主干部分得到表述。"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新增第八款:"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根据需要抄送被审计单位、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或董事会。(同第五条)"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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