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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2-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2-52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吉林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 要求改正事项的整改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收到了吉林证监局下发的吉证监决【2012】7号《关于对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并于2012 年11月10日对该《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内容进行了公告。现将有关情况的进展结果公告如下: 《责令改正决定书》中指出:本公司(含下属全资子公司)存在被间接控股股东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问题,截止2011年12月31日,占款余额为81,266,691.91元。该《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本公司针对上述占款及时进行整改。 2012年11月30日,本公司收到了经由公司控股股东--长春高新超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偿的上述欠款,金额合计81,266,691.91元。 截止到目前,本公司已经将该《责令改正决定书》中要求清收的占用资金全部收回,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了责令改正的事项。公司已针对上述欠款计提坏账准备金共计47,694,685.16元,经与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确认,本次收回欠款将在2012年度冲抵坏账准备47,694,685.16元,并增加本期收益47,694,685.16元。 今后,本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健全治理结构,从全方位进行反思,防止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12月1 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2-5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人产权控制关系 披露不充分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是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发展总公司)以独家发起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总公司成立于1992年3月,是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本公司1996年上市时,依据长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长国资工字[1996]96号《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集团)公司国家股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及《国家股股权委托持有协议》确认,本公司国家股股权由吉林省长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发展总公司持有,本公司国家股股权所有人为长春市国资部门。该事项公司已在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在2004年年度报告中,根据深交所年报格式指引新的披露要求,即以框图形式列示公司控制关系至最终控制人。当时,公司依据上述国家股股权管理方案和吉林省人大通过的《开发区管理条例》中确定的"高新区管委会是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因此公司当时认定两者为同一主体。在本公司2004年--2011年年度报告中对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列示如下: ■ 2012年11月9日,本公司自收到吉林证监局下发的吉证监决[2012]7号《责令改正决定书》中所认定的高新区管委会为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后,本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经认真慎重的自查、反思,依据工商出资登记档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在2004年--201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框图列示中,确实存在披露不充分的情况。现对公司控制关系的披露补充如下: ■ 本公司董事会对未全面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人控制关系问题向广大投资者致以真诚的道歉。本公司将从全方位进行反思,承诺以后杜绝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今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监督。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12月1 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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