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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12-036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补充公告 2012-12-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来《关于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关联方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于2012 年10月31日发布了《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35),现将相关承诺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控股股东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和资金往来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周文承诺:在本人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关联方在与股份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股份公司资金。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不得要求股份公司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要求股份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股份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使用,包括: a、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股份公司的资金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使用; b、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c、委托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d、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e、代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关联方偿还债务;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控股股东关于承担公司补缴所得税优惠风险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周文承诺:若因税收主管部门对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享受的减按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认定不成立而需补缴以前年度所得税差额,本人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将以现金方式及时、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交的税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发起人股东关于历年派送红股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承诺:我们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此承诺,若上海市虹口区地方税务局向公司发出关于历年派送红股涉及个人所得税之代扣代缴纳税通知时,我们将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红股所涉之个人所得税。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四、公司关于发行前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承诺 根据本公司2008年1月13日召开的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发行前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2009年1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前述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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