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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2-12-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东华能源 股票代码: 0022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施建刚 住所: 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徐市街32号 通讯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徐市街32号 邮政编码: 215613 签署日期: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姓名:施建刚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号码:320521196103217319 5、住所: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徐市街32号 6、通讯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徐市街32号 7、通讯方式:0512-58110701 8、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有较深的认识,看好上市公司整体业务的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9.96元/股的价格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计15,060,241股,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1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1、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 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68,273,092股,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293,173,092股的23.29%。 2、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经发行人2011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1年10月18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调整前)为10.0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0.63元/股的90%,即9.57元/股。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2012年5月15日,发行人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224,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0.4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5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12年5月24日。 2012年6月7日,发行人发布了《关于实施2011年度分红方案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公告》,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9.96元/股。 3、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数量及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计15,060,241股,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14%。 4、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生效后,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5、已履行的批准程序 (1)2011年10月17日和10月28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2)2011年11月17日,发行人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3)2012年9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核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226号),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80,321,285股新股。 6、转让限制或承诺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的股票锁定期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即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 7、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主要包括:一是上市公司与飞翔化工(施建刚系飞翔化工的实际控制人)、华昌化工共同投资设立扬子江石化,飞翔化工持有扬子江石化22%的股权;二是施建刚先生拟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计15,060,241股,占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14%。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一年施建刚先生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交易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日起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建刚 2012年12月3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施建刚先生的身份证明文件; 2、发行人与施建刚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施建刚 2012年12月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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