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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181)

2012-12-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编者按:为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2年11月29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12年12月10日起施行。本栏目将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以帮助投资者理解和熟悉深市债券交易的规则,敬请关注。

  问:哪类债券可以提交作为债券回购交易的质押券?

  答:符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规定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券可以提交作为债券回购交易的质押券,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将自2012年12月10日,即《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才正式纳入质押券的范围。

  问:投资者通过什么方式可以查询到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和标准券折算率?

  答:投资者通过中国结算网站和深交所网站可以查询到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和标准券折算率。

  问:深市债券回购交易效率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

  答:《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后,深市债券回购交易效率将会有较大的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投资者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当日可以用于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二是投资者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三是债券回购到期当日,融资方可以将相应标准券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也可以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并在当日卖出。

  问: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能否提交作为质押券?

  答:可以。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提交作为质押券,并且当日可以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问: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能否提交作为质押券?

  答:不能。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需次一交易日才能提交作为质押券。例如:投资者2012年12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债券,需到次一交易日2012年12月13日才能提交作为债券回购的质押券。

  问:债券回购到期当日,融资方能否将相应的标准券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答:可以,债券回购到期当日,融资方相应的标准券将可以使用,可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

  问:债券回购交易中,投资者申报解除债券的质押,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答:投资者申报解除债券的质押,应当注意:(一)质押券能否最终成功解除质押,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系统日终处理结果为准,深交所交易系统日间回报成功的解除质押申报不代表结算系统日终处理一定成功;(二)投资者提交的质押券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有未被用于债券回购交易的,可以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三)债券回购到期当日,对于到期回购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投资者申报解除质押并在当日卖出的部分,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解除质押的申报将能够得到成功处理;投资者申报解除质押但在当日没有卖出的部分,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解除质押的申报将不成功,投资者需要在次一交易日重新申报解除质押。

  问:按照《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市债券回购将统一为9个回购品种,原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以什么方式转化为新债券回购?

  答:为实现债券回购品种的统一,原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及其标准券自2012年12月10日起按以下方式调整:(一)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名称统一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新债券回购");(二)原国债回购直接转化为新债券回购,原国债回购的未到期合约直接转化为新债券回购对应的未到期合约;(三)原企业债回购品种RC-001(证券代码:131910)、RC-002(证券代码:131911)、RC-003(证券代码:131900)、RC-007(证券代码:131901)设置为停牌状态,在全部未到期合约到期后,企业债回购代码将摘牌。停牌期间,企业债回购合约到期的,融资方的标准券可用于新债券回购交易;(4)原国债回购标准券和企业债回购标准券合并为新债券回购标准券,质押库中的所有债券按照标准券折算率折算为统一的标准券可用数量。

  问:深市债券回购品种的统一,能够为投资者带来什么便利?

  答:深市债券回购品种统一后,不同债券品种按照标准券折算率折算成的标准券数量将合并计算,与过去按照债券品种,分别折算成国债回购标准券数量、企业债回购标准券数量,并且仅能用于对应的债券回购品种的交易相比,能够提高标准券的使用效率,为投资者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提供便利。例如:投资者以100张国债(标准券折算率为0.98)、100张企业债(标准券折算率为0.90)作为质押券,债券回购品种统一之前,投资者提交的质押券将折算成98张国债回购标准券和90张企业债回购标准券,不同标准券不能混用;债券品种统一后,投资者提交的质押券将统一折算成188张债券回购标准券。

  问:深市债券购回交易购回价计算公式调整从何时开始正式实施?对投资者有什么具体影响?

  答:债券回购交易购回价计算公式的调整从2013年2月25日开始实施,2013年2月25日之前(不含当日)到期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仍然执行原来有关购回价格计算公式的规定即:

  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0(天)。

  2013年2月25日当日及之后到期的债券回购合约将按照调整后的购回价计算公式进行结算。即:

  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5(天)

  本次调整,是将债券回购购回价计算公式中一年的计息天数由360天调整为365天。对投资者而言,在成交价格和回购品种相同的前提下,按照调整后的公式计算,到期二次结算的购回价将会减小。例如:投资者2013年2月22日做了一笔3天期的债券回购,成交价格为1元,债券回购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算,到期日为2013年2月25日,以调整后的购回价计算公式进行结算,具体为:购回价=100+ 1×3/365=100.0082,小于按照调整前公式计算的购回价(购回价=100+ 1×3/360=100.0083)。

  问:由于非交易日因素,到期日顺延至2013年2月25日的债券回购合约是否同样将按照调整后的购回价计算公式进行结算?

  答:是的,到期日顺延至2013年2月25日的债券回购合约同样将按照调整后的购回价计算公式进行结算。例如:投资者2013年2月22日做了一笔1天期的债券回购,回购期限自成交次日2013年2月23日起算,2013年2月23日、2月24日为非交易日(周六、周日),到期日顺延至2013年2月25日(周一),该笔债券回购按照调整后的购回价计算公式进行结算。

  问:债券回购购回价计算公式中,回购天数具体指什么?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计算?

  答:债券回购购回价计算公式中,回购天数指债券回购品种对应的回购期限,即1日回购,回购天数为1日;3日回购,回购天数为3日。节假日、周末等因素导致回购到期日顺延,不会影响回购天数的计算。例如:投资者2012年9月27日做了一笔3天期的回购,回购期限自成交次日2012年9月28日起算,由于2012年9月30日至10月7日为非交易日(周六、周日及国庆假期),到期日顺延到2012年10月8日。该笔回购合约到期结算时,回购天数为3天期回购对应的期限,仍然为3天,到期日的顺延不影响回购天数的计算。在该笔回购合约中融资方资金的实际使用天数、融券方资金的实际出借天数均多于3天,交易双方在交易价格申报时,应当考虑该因素。

  问:投资者以可转债作为债券回购的质押券,有哪些方面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答:从2012年12月10日开始,符合条件的可转债,将可以作为债券回购的质押券。投资者以可转债作为债券回购的质押券,需要特别注意:(一)可转债申报作为质押券期间,将不可以进行转股和回售申报。在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情形下,投资者如需对可转债进行转股和回售申报,应当首先解除可转债的质押。投资者当日申报解除可转债质押,当日可以进行转股和回售申报;(二)可转债到期前10个交易日将停止提交进入质押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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