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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2-050TitlePh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12-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226号文"《关于核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非公开发行股票68,273,092股,每股发行价格9.96元,募集资金总额679,999,996.32元,扣除发行费用20,079,359.75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659,920,636.57元。以上募集资金净额到位情况已由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验确认,并出具了"中兴华验字[2012]21210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签订《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2028529000192139,截至2012年11月2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68,477,816.32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丙烷脱氢制丙烯(一期)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201986255051506274,截至2012年11月22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293,722,18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收购宁波百地年100%股权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投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投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投证券调查与查询。中投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投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乔军文、徐彤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投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投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中投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投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投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投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中投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投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或者中投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取完毕且中投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中投证券持续督导期至2013年12月31日结束。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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