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3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 2012-12-1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中钢设备有限公司签署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020万元。 一、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1)买方:中钢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25层 邮编:100080 (2)卖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294号 邮编:114051 (3)上述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4)履约能力分析: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是集国内外工程总承包、机电设备及备品备件集成供应、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及设备监理、机电产品设计与制造为一体,开展专业化、国际化经营的工程技术公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2、合同标的:振动筛、振动给料机及备件等 3、合同金额:合同总价是1020万人民币(大写壹仟零贰拾万圆整,含17%增值税) 4、合同履行约定:付款方式:合同总价的30% 即306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零陆万圆整)作为预付款;合同总价的30%即306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零陆万圆整)作为进度款:合同价格的即306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零陆万圆整)作为发货款;合同价格的10%即10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贰万圆整)作为尾款。 合同生效至供货完毕,2013年5月15日前将合同设备交付至天津港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二、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目前资金充足、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合同金额1020万元约占2011年度营业收入25643万元的3.98%,合同的执行对2013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较为积极的影响;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三、备查文件 双方签署的《设备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本版导读:
|